城市防洪規劃

城市防洪規劃

城市防洪規劃是統籌安排各種預防和減輕洪水對城市造成災害的工程或非工程措施的專項規劃,是受洪水威脅的城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也是城市所在地區河流流域防洪規劃的組成部分。

統籌安排各種預防和減輕洪水對城市造成災害的工程或非工程措施的專項規劃,是受洪水威脅的城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也是城市所在地區河流流域防洪規劃的組成部分。洪水大致可分為山洪(包括泥石流)、河洪、海潮(包括波浪)等,以及因江河洪水期水位升高、海潮水位升高、風壅水面等現象,使城市內水無法及時排出而形成的內澇。城市防洪工程一般由蓄水(包括水土保持)、泄水、擋水等工程設施組成。
自古以來,城市遭受洪水災害不可勝數。僅20世紀初葉以來,中國大城市市區曾被洪水全部淹沒的有:1915年的廣州,1931年的漢口,1932年的哈爾濱,1939年的天津。至於大城市局部被淹和中小城市全部被淹的事,就更多了。1931年長江洪水,使沿岸205個縣城被淹,死亡約14.5萬人,損失約值13.5億銀元。近幾十年各國沿海大城市由於地面沉降,河水位和潮水位相對升高而引起的災害也很嚴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中國受洪水威脅的城市都制定了城市防洪規劃,按計劃修建了城市防洪工程和大量流域防洪工程,使城市防洪能力有所加強。
城市防洪規劃的基本任務是:根據城市的社會、經濟情況和自然條件,按照綜合利用水資源和保證城市安全的原則,從政治、社會、經濟、技術等方面進行綜合研究,確定城市防洪標準,擬定工程措施,闡明工程效益,確定近期和遠期建設計劃。
城市防洪標準 確定防洪標準是制訂城市防洪規劃的重要環節。城市防洪標準應高於全流域防洪的一般標準;市區的防洪標準應高於郊區的標準。城市上游水庫失事,會給城市造成巨大災害。因此,對於可能給下游城鎮造成嚴重洪水災害的水庫,如採用土石壩,應以可能最大洪水作為保壩設計標準;如採用混凝土壩或漿砌石壩,可根據工程性質、結構形式、地質條件等,適當降低標準。
城市防洪工程設施 一般是在河流上游採取蓄水措施,如植樹種草、保持水土、修建水庫等;中游以排洪和阻水工程為主,如整治河道、修建堤坊(或防洪牆)、設置排洪泵站等;下游除泄洪和阻水工程外,還應考慮海潮防治工程,如修築海堤、防潮閘等設施。必要時應考慮分洪、滯洪等非工程措施。受山洪威脅的城市,應根據山洪特點和地形條件設置截洪溝。
城市防洪規劃和水資源綜合利用 城市防洪規劃應同水資源的綜合利用結合起來。例如整治河道,要考慮航運的要求;在規劃防洪堤時,應考慮河道岸線上水運碼頭、濱河道路、城市給水排水、沿岸綠化等方面的需要;修建水庫和治理湖泊,要考慮城市和農業用水、水力發電、航運、水產養殖、綠化以及遊覽等多方面的效益。城市排洪泵站可以作為地區性排澇工程的組成部分;分洪閘門和河道平時可用於農田排水;海堤工程則往往同圍海造地結合起來。
非工程防洪 這是近20年出現的一種防洪觀點。其產生的背景是:防洪工程措施防禦洪水的能力有一定限度,防洪工程投資日益增大,工程措施的利用率不高,投資與效益不相適應等。美國從1958年開始接受這一概念,採取非工程性措施來預防或減輕洪災損失。例如,對洪泛區進行規劃和管理,充分發揮其分洪、蓄洪的作用;發展洪災保險和救濟事業;建立先進的洪水預報和警報系統等。非工程防洪雖未形成完整的理論,但已成為目前世界防洪工作上的一個新概念,對於結合城市所在地區的河流流域規劃,統籌擬定城市防洪措施,有一定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