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責任保險
職業責任保險
職業責任保險亦稱“職業賠償保險”。承保專業技術人員因職業上的疏忽或過失致使合同對方或其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其承保對象,包括醫生、會計師、建築師、工程師、律師、保險經紀人、交易所經紀人與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一般由承保對象從事專業技術服務的單位投保。
職業責任保險僅對專業人員因從事本職工作時的疏忽或失職造成的賠償責任負責,而對與其本職工作無關時的活動的賠償責任不負責。保單除負責被保險人本人外,還可包括其僱員,以及被保險人的業務前任和從事該業務的僱員的前任在工作中的疏忽行為造成的賠償責任。職業責任保險一般都採用期內索賠制原則。除外責任包括:被保險人、僱員以及其前任或其僱員前任的不誠實、犯罪或惡意行為所引起的損失;文件滅失或損失引起的索賠;被保人承保前沒有履行誠實告知義務所發生的任何索賠;被保險人對他人的誹謗或惡意中傷行為的索賠等。
職業責任的特點在於:
第一,它屬於技術性較強的工作導致的責任事故;
第二,它不僅與人的因素有關,同時也與知識、技術水平及原材料等的欠缺有關;
第三,它限於技術工作者從事本職工作中出現的責任事故。
以索賠為基礎的承保方式
所謂以索賠為基礎的承保方式,是保險人僅對在保險期內受害人向被保險人提出的有效索賠負賠償責任,而不論導致該索賠案的事故是否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這種承保方式實質上是使保險時間前置了,從而使職業責任保險的風險較其他責任保險的風險更大。
採用上述方式承保,可使保險人能夠確切地把握該保險單項下應支付的賠款,即使賠款數額在當年不能準確確定,至少可以使保險人了解全部索賠的情況,對自己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或可能支付的賠款數額作出較切合實際的估計。
同時,為了控制保險人承擔的風險責任無限地前置,各國保險人在經營實踐中,又通常規定一個責任追溯日期作為限制性條款。
以事故發生為基礎的承保方式
該承保方式是保險人僅對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的職業責任事故而引起的索賠負責,而不論受害方是否在保險有效期內提出索賠,它實質上是將保險責任期限延長了。
它的優點在於,保險人支付的賠款與其保險期內實際承擔的風險責任相適應,缺點是保險人在該保險單項下承擔的賠償責任往往要經過很長時間才能確定,而且因為貨幣貶值等因素,受害方最終索賠的金額可能大大超過職業責任保險事故發生當時的水平或標準。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通常規定賠償責任限額,同時明確一個后延截止日期。
從一些國家經營職業保險業務的慣例來看,採用以索賠為基礎的承保方式的職業責任保險業務較多些,採用以事故發生為基礎的承保方式的職業責任保險業務要少些。
從總體而言,制定職業責任保險的費率時,需要著重考慮下列因素:一是投保人的職業種類;二是投保人的工作場所;三是投保人工作單位的性質;四是該筆投保業務的數量;五是被保險人及其僱員的專業技術水平與工作責任心;六是賠償限額、免賠額和其他承保條件;七是被保險人職業責任事故的歷史損失資料以及同類業務的職業責任事故情況。
在賠償方面,保險人承擔的是賠償金與有關費用兩項,其中保險人對賠償金通常規定一個累計的賠償限額;法律訴訟費用則在賠償金之外另行計算,但如果保險人的賠償金僅為被保險人應付給受害方的總賠償金的一部分,則該項費用應當根據各自所佔的比例進行分攤。
醫療職業責任保險
醫療職業責任保險也叫醫生失職保險,它承保醫務人員或其前任由於醫療責任事故而致病人死亡或傷殘、病情加劇、痛苦增加等,受害者或其家屬要求賠償且依法應當由醫療方負責的經濟賠償責任。
醫療職業責任保險以醫院為投保對象,普遍採用以索賠為基礎的承保方式。
律師責任保險
律師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或其前任作為一個律師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在職業服務中發生的一切疏忽行為、錯誤或遺漏過失行為所導致的法律賠償責任,包括一切侮辱、誹謗,以及賠償被保險人在工作中發生的或造成的對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
律師責任保險的承保基礎可以以事故發生或索賠為依據確定,它通常採用主保單——法律過失責任保險和額外責任保險單——擴展限額相結合的承保辦法。此外,還有免賠額的規定,其除外責任一般包括被保險人的不誠實、欺詐犯罪、居心不良等行為責任。
會計師責任保險
會計師責任保險承保因被保險人或其前任或被保險人對其負有法律責任的那些人,因違反會計業務上應盡的責任及義務,而造成他人遭受損失,依法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但不包括身體傷害、死亡及實質財產的損毀。
建築、工程技術人員責任保險
建築、工程技術人員責任保險承保因建築師、工程技術人員的過失而造成合同對方或他人的財產損失與人身傷害並由此導致經濟賠償責任的職業技術風險。建築、安裝以及其他工種技術人員、檢驗員、工程管理人員等均可以投保該險種。
其它險種
此外,還有美容師責任保險,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責任保險,情報處理者責任保險等多種職業責任保險業務,它們在發達的保險市場上同樣是受到歡迎的險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