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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多

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董事

阿多,男,藏族,1962年1月生,四川新龍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82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任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四川省物流產業股份公司董事。

2020年6月,四川檢察機關依法對阿多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4年7月至1988年10月,在甘孜州經研所工作;
1988年10月至1991年5月,在甘孜州計經委工作;
1991年5月至1992年3月,任甘孜州計經委綜合科副科長;
1992年3月至1993年4月,任甘孜州計經委綜合科副科長、甘孜州實業開發公司常務副總經理;
1993年4月至1993年6月,任甘孜州計經委綜合科副科長;
1993年6月至1994年12月,任甘孜州計經委工交科科長;
1994年12月至1997年10月,任鄉城縣政府副縣長;
1997年10月至1998年1月,任得榮縣委副書記、代理縣長;
1998年1月至2001年9月,任得榮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1年9月至2002年12月,任鄉城縣委書記;
2002年12月至2004年1月,任鄉城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4年1月至2012年2月,任甘孜州政府副州長;
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任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四川金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黨組書記、執行董事、總經理;
2014年6月至2017年3月,任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董事、副總經理,四川金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黨組書記、執行董事、總經理,四川省物流產業股份公司董事;
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任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董事、副總經理,四川金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黨組書記、執行董事,四川省物流產業股份公司董事;
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任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董事、副總經理,四川金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黨組書記,四川省物流產業股份公司董事;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任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四川金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黨組書記,四川省物流產業股份公司董事;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任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四川省物流產業股份公司董事。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10月,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四川省物流產業股份公司董事阿多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經查,阿多理想信念喪失,紀法意識淡薄,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私營企業主旅遊安排,長期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生活作風腐化墮落,追求低級趣味;亦官亦商,“親”“清”不分,與私營企業主勾肩搭背,大搞權錢交易。
阿多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四川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阿多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20年6月,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董事,四川省物流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阿多(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南充市人民檢察院向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阿多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南充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阿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