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有償取得
礦業權有償取得
礦業權有償取得,礦業權申請人在取得國家批准的礦業權時,按其佔有的面積大小、勘查或開採的礦種以及使用的期限長短,依據法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向國家繳納一定的費用。
目錄
學科:礦產資源經濟與管理 詞目:礦業權有償取得英文:compensated gaining of exploration-miningrights 釋文:礦業權申請人在取得國家批准的礦業權時,按其佔有的面積大小、勘查或開採的礦種以及使用的期限長短,依據法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向國家繳納一定的費用。這是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在批准授予礦業權時的通行做法。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等國均向礦業權人收取礦業權使用費(或稱為出讓金、進入費、租費、佔用費等)。礦業權使用人在獲得或使用礦業權時,就應當向國家繳納礦業權出讓金或使用費,礦業權人在有償取得礦業權后,才能使用,也可以依法轉讓礦業權。一般把有償取得礦業權稱為礦業權一級市場,把依法轉讓稱為礦業權二級市場。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的實現,是保障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基本制度,有利於加快勘查進程,縮短勘查周期,提高找礦效益,提高合理開發利用水平,減少礦業權糾紛,為礦業權的依法流轉創造了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