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律師協會
在遼寧成立的自律性組織
鞍山市律師協會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是鞍山市律師的自律性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協會章程》,對鞍山市執業律師實行行業管理。鞍山市律師協會第一屆理事會開始於1994年,由理事會選舉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其最高權利機構是律師代表大會,在律師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理事會履行律師代表大會職責,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鞍山市律師協會下設多個專門工作委員會,組織開展業務研究和交流活動。
一九九四年第一屆律師協會,時任司法局局長的王金海擔任會長,孫本守擔任副會長,名譽會長由唐景明、郎英和張東嶽擔任,王鳳凱擔任秘書長,王金海、何迪疆、孫本守、王鳳凱、張文舉和郝常田任常務理事。
一九九八年第二屆律師協會,王金海擔任會長,張敏、王鳳凱、陳慶陽、呂福棠、郝常田擔任副會長,程東擔任秘書長。
二零零五年第三屆律師協會,陳慶陽擔任會長,呂福棠、王鳳凱、周鋼都擔任副會長,張振陽擔任秘書長,王瑩擔任副秘書長。
二零零八年第四屆律師協會,周鋼都擔任會長,李唯、荊延風、黃殿滿、吳冬陽、吳哲、王鳳凱擔任副會長,張振陽擔任秘書長,王瑩擔任副秘書長(同年8月因工作變動,劉輝擔任副秘書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律師行業管理,完善律師管理體制,發揮律師協會的作用,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遼寧省律師協會章程》,結合鞍山市律師業的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鞍山市律師協會(下稱本協會)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鞍山市(下稱本市)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本市律師實施行業管理。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教育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會員的執業素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國家,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鬥。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鞍山市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和上級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並在鞍山市註冊的律師,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依法在本市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分所)為本協會的團體會員。
本協會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同時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及遼寧省律師協會的會員。
第六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本協會提出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的要求;
(三)在辦理重大或複雜疑難案件時,有向本協會請求援助的權利;
(四)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五)參加本協會及專業委員會業務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
(六)享受本協會提供的福利;
(七)使用本協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等;
(八)對本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通過本協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
(三)接受本協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的聲譽和會員間的團結;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完成司法行政部門及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團體會員享有第六條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傳達和執行本協會的各項決議;
(三)教育本所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
(四)組織本所律師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五)制定和實施本律師事務所內部規章制度;
(六)為本所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按規定交納團體會費和代收個人會費;
(八)完成司法行政部門及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個人會員為當年在本地行政機關依法註冊的執業律師,當年未註冊的自動失去會員資格。個人會員應當到本協會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一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監督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會員執業規範和行業管理制度;
(二)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負責會員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四)負責對會員的業務培訓;
(五)開展業務研討,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六)負責對會員登記和日常管理;
(七)處理對會員的投訴;
(八)調處會員之間的糾紛;
(九)制定並實施會員獎懲辦法;
(十)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一)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十二)為會員提供福利和其他保障;
(十三)指導律師事務所規範化管理工作;
(十四)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制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
(十五)鼓勵和支持會員參政議政;
(十六)司法行政部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託的其他職責;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律師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必要時,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可以決定提前、延期舉行,或舉行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薦產生,選舉或推薦辦法由理事會決定。
根據需要,本協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由本協會常務理事會確定。
第十四條 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修改本協會章程並監督其實施;
(二)決定本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審議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六)選舉或罷免本協會理事、監事,選舉出席遼寧省律師代表大會代表;
(七)審議律師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
(八)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議案;
(九)審議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由律師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十五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成,任期三年。
理事會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並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由律師代表大會從具有良好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的註冊會員中選舉產生。理事的數量應依照律師事業發展的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下屆理事會理事的數量,於理事會換屆時由當屆理事會決定。理事未依法進行年度會員資格註冊的自動失去理事資格。
第十七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律師代表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決定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三)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聽取和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制定、修改行業發展規劃及重要行業規範並監督其實施;
(六)審查會費收支情況,審議會費年度預決算方案;
(七)討論決定本協會年度工作;
(八)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補或更換理事;
(九)決定鞍山市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等人員的選舉或推薦辦法;
(十)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換屆,新任理事應不少於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經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議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應當聽取監事會對理事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秘書長;經秘書長提名通過副秘書長人選;
(二)設置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並決定其負責人;
(三)實施理事會通過的會費使用規則;
(四)提議召開律師代表大會和理事會;
(五)決定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
(六)決定或批准各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聽取其工作報告;
(七)制定一般性的規章;
(八)推舉名譽會長和聘請顧問;
(九)討論決定理事會授權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和主持,研究、決定本協會工作的重大事宜。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由會長或三名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召集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任期三年。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監事的數量應依照律師事業發展的狀況及工作需要由上屆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六條 監事由律師代表大會從敢于堅持原則、辦事公道、熱心律師公益事業和無不良記錄的執業律師中選舉產生。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換屆時,新任監事應不少於監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由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以出席會議的代表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全體成員以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人選由會長辦公會提出候選人。
監事長主持監事會工作,負責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的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律師代表大會決議、遵守本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履行職責的情況;
(三)監督會費的收繳和執行情況;
(四)向律師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五)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監事長列席常務理事會;
(六)章程規定或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會 長
第三十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會長應當是在鞍山市律師界享有較高威望、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辦事公正、熱心律師事業、執業滿十年(其中在鞍山市執業八年以上)的鞍山市執業律師。
第三十二條 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罷免。
第三十三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三)代表常務理事會向理事會報告工作,代表理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督促和檢查理事、常務理事履行職責和執行決議、決定的情況;
(五)提名秘書長人選;
(六)簽署本協會重要文件;
(七)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會長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設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副會長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按職責分工承擔分管工作。
第三十六條 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罷免。
第八章 秘書處
第三十七條 秘書處是本協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會長提名,常務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決定。
秘書長是秘書處的負責人,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可以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九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工作;
(二)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定、決議;
(三)擬定秘書處機構及人員設置方案;
(四)制定、實施秘書處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提請常務理事會決定或解除副秘書長;
(六)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的關係;
(七)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工作委員會與專業委員會
第四十條 本協會依行業管理和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是本協會履行職責的工作機構,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根據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組織律師開展理論研討和業務交流,起草有關業務規範和標準。
本協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士擔任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十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對模範履行會員義務,對律師事業和社會公益事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予以獎勵。
第四十三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獎勵:
(一)在執業中認真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勇於創新,為完善社會主義法制和律師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嚴格依法執業,勤勉盡責,為當事人提供優質法律服務,為國家、當事人挽回重大損失,受到好評的;
(三)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較高的執業水平,成功辦理有重大影響的法律事務的;
(四)積極參加法律援助和社會公益活動,受到社會好評的;
(五)在律師工作中常年堅持勤勤懇懇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忠於職守、廉潔自律、盡職盡責,取得較好社會效益的;
(六)獲得省級以上榮譽稱號的;被黨委、政府部門及工、青、婦、殘等社會團體授予榮譽稱號的。
(七)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 團體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獎勵:
(一)律師事務所管理水平高,各項規章制度健全,管理規範有序並且律師事務所及在該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律師連續三年未受到行業懲戒和行政處罰的;
(二)律師業務在某些專業領域形成優勢,在本地區有較高知名度的;
(三)積極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和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成績突出,受到社會好評的;
(四)獲得省級以上榮譽稱號的;被黨委、政府部門及工、青、婦、殘等社會團體授予榮譽稱號的。
(五)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協會視情節可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義務,情節嚴重的;
(三)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信譽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
(五)拒不執行本協會的決議、決定,情節嚴重的;
(六)被司法行政機關給停止執業或吊銷律師執業證處罰的;
(七)本協會認為其他應受處分的違紀行為。
第四十六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十七條 對會員獎勵、處分的具體辦法,由常務理事會制定。
第十一章 經 費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會員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於每年登記註冊前上繳會費。
第五十條 會費主要用於下列開支:
(一)工作和業務支出,包括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工作會議、交流活動等;
(二)本協會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三)開展律師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支出;
(四)進行律師輿論及宣傳支出;
(五)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的活動支出;
(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勵會員支出;
(七)購買學習資料、開展業務培訓和出版刊物支出;
(八)對特殊困難會員的救濟支出;
(九)會員福利事業和文體活動支出;
(十)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實行年度預決算制度。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將收支情況及審計結果向理事會報告,併發布公告,接受會員監督。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由律師代表大會修改。章程的修改,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必要時,由本協會常務理事會提議,經理事會會議參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過,可對本章程作必要補充。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由本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