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救助
失業救助
失業救助是指公民因失業而生計困難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的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資金和物資的救助項目。它與失業保險配套實施,在失業保險期滿,但仍未找到工作時,失業救助開始發揮作用。
失業救助
第一,救助資格取決於是否貧困,或取決於是否需要。這個“需要”在各國不一樣,學術界認為“需要是由社會構成的”,因此提出了所謂的“社會建構理論”(Socially Constructive Theory),即需要是由社會決定的。一些歐洲國家的社會救助金,相當於我國的低保金,照13個月計發,其中1個月的救助金供領取者出國度假。這些國家認為,度假是一種生活的需要。對這樣一種觀念不要說中國人覺得匪夷所思,連美國人也覺得不可理喻。
第二,失業救助的給付水平一般固定在一定範圍內,一般有個上限。
第三,救助的時間一般較長或沒有時間限制。
第四,對有勞動能力者一般設定領取條件。最近,各國均強調所謂“工作福利計劃”,即運用各種手段,敦促失業救助領取者儘快就業。
失業救助的對象既包括沒有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者,又包括參加失業保險,但在超過領取失業保險金規定的期限仍未重新就業的失業者。從我國的現實情況而言,失業救助的對象主要包括隱性失業顯性化中的失業者,即一部分城鎮國有企業中剝離的富餘人員和農村的剩餘勞動力。另外,還有一部分城鎮非國經濟中的失業者。這三類失業者,以年齡為標準又都可以分為年輕失業者和年齡較大的失業者。相對來講,年齡較大的失業者比年輕失業者在勞動力市場上更佔劣勢。所以,失業救助應更多關注年齡較大的失業者。國有企業剝離的實行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年齡較大的失業者是目前和今後一段時間內失業救助的重中之重。因為這些失業者在計劃體制下與政府和企業形成了特殊的利益關係,政府和企業對他們有事實上的終身就業和社會保障許諾,而且通過低工資制度對職工的勞動進行了部分預先扣除。這些失業者的就業觀念難以改變、就業技能單一,使得他們重新就業困難,容易淪為長期失業者,通過失業救助對他們的生活進行保障。
失業救助的內容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物質救助。通過失業救助來對因失業而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來維持下崗失業人員在再就業前的基本生活。在資金來源問題上,救助資金主要是國家出資。借鑒澳大利亞、紐西蘭兩國的經驗,政府應該加大在失業救助上的資金投入,以保證更多陷入貧困的失業者能維持基本生活需要。此外,還可以通過社會捐贈、慈善機構等方式來籌集一部分資金。在資金的管理方面,要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如增加資金運用中的透明度、擴大參與、加強發放后的效果評估——是否發到、是否合理(對象、數額)等方面的追蹤調查及反饋管理等,以防止腐敗行為,以免真正生活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得不到及時的救助和基金的損失浪費,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在救助金的發放標準方面,澳、新兩國的失業救助標準是聯邦政府統一制定的。而就我國的現實環境而言,與發達國家在經濟基礎、政治制度及文化傳統方面有顯著的差異,特別是在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消費結構、生活習慣、價格水平等方面存在差異,失業救助也不可能執行同一個標準。因此在制定救助標準時,一般來說,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高的地區,失業救助的標準就應高些,反之則可定低些。
2.精神救助。在對救助對象進行物質救助的同時,還應當重視對他們的精神關懷。我國的失業者中特別是國有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由於經歷了四十多年“大鍋飯”平均主義的熏陶和長期以來的工資偏低,一旦失業他們不僅經濟承受能力較差,而且心理承受能力也較差,因此也要特別注意在精神上救助他們。比如幫助下崗失業人員轉變就業觀念,讓其想方設法自謀職業;請專家為他們設計個人發展規劃,進行心理諮詢與診治,排除他們的心理消極情緒,使失業者對未來充滿信心等。
3.技能救助。解決下崗失業人員的理想途徑就是再就業,要把失業救助與促進就業相結合。在就業H趨激烈的情況下,失業者的文化技術素質一般偏低,而且他們就業技能單一。對下崗失業人員進行再就業培訓及技能救助,使他們重新找到工作,無疑成為失業救助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由原來單純的“輸血”的失業補貼變為積極的“造血”的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因此在我國有必要儘快建立一個全國性的再就業機構,並制定一套與之相匹配的規章制度,對下崗失業人員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進行再就業培訓。同時還可以充分利用信息技術,通過各種現代化的傳媒工具向那些下崗失業人員傳遞各種知識和技能,提升失業者的理論知識、實踐技能。使他們能夠在低成本的前提下更方便、快捷、及時地了解信息和掌握新的技能,與時俱進,樹立正確的終身學習觀,增加就業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