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生物工程學會

中國生物工程學會

中徠國生物工程學會(Chinese Society of Biotechnology,CSBT)成立於1993年6月,是中國從事生物工程技術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國生物工程事業的重要力量。

歷史沿革


二十世紀80年代,中國制定了“國家高技術發展計劃”(即“863”計劃),將生物技術列為優先發展領域之一。為推動我國生物技術及產業發展,由中國科學院生命科學與生物技術局翁延年教授、孟廣震教授,中國生物技術發展中心徐成滿教授,中國科學技術促進發展研究中心周永春教授,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生物工程進展編輯部(現名稱為《中國生物工程雜誌》編輯部)”張樹庸教授共同發起成立了“中國生物工程學會籌備小組”,並聯合中國科學院、國家科委(現為科學技術部)、中國醫學科學院、中國農業科學院、軍事醫學科學院等單位,經中國科協批准、民政部登記,於1993年6月7日在北京召開了中國生物工程學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宣布“中國生物工程學會”正式成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以著名遺傳學家談家楨院士為理事長的第一屆理事會,並設立了細胞工程、基因工程、生化工程和酶工程四個專業委員會。2003年,為更好地推進生物技術及產業發展,將原有的四個專業委員會調整為農業生物技術、醫藥生物技術、工業與環境生物技術、海洋生物技術和糖生物工程5個專業委員會以及國際合作、生物產業促進、科學普及和繼續教育4個工作委員會。同時,中國生物工程學會的掛靠單位由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中國生物工程雜誌》編輯部變更為中國科學院微生物研究所。

主要職責


組織生物工程學術活動、展覽會,推動國內外生物工程學術交流,促進生物工程產業發展;開展生物工程技術諮詢服務與生物工程技術開發;開展生物工程科學普及和人才培訓;編輯出版《中國生物工程雜誌》等學術刊物和生物工程學術資料;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種公益事業和活動。

組織機構


中國生徠物工程學會下設五個專業委員會和四個工作委員會:醫藥生物技術專業委員會、農業生物技術專業委員會、工業與環境生物技術專業委員會、海洋生物技術專業委員會、糖工程專業委員會;國際合作工作委員會、產業促進工作委員會、科學普及工作委員會、繼續教育工作委員會。

理事成員


學會現任理事長:楊勝利院士
常務副理事長:高福研究員
副理事長兼秘書長:曹竹安教授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學會的名稱為中國生物工程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ese Society of Biotechnology,英文縮寫為CSBT。第二條本學會是由從事生物工程活動的中國科技工作者和相關單位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第三條本學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崇尚科學,以人為本,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勞動,尊重創造,團結全國從事生物工程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科研管理、教學普及和情報出版等各方面的科技人員,致力於推進生物工程學術交流與產業發展,加速研究成果向生產轉移,促進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為我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第四條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本學會的住所為北京市朝陽區北辰西路1號院3號,郵政編碼:100101。第二章業務範圍第六條本學會的業務範圍:(一)組織生物工程專業學術活動,推動國內外生物工程學術交流,促進生物工程產業發展;(二)參加國際學術組織,組織開展國際民間科技交流與合作;(三)開展生物工程技術諮詢服務與生物工程技術開發,接受委託承擔課題研究、項目評估與論證、標準制訂、成果評價、技術仲裁以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等工作;(四)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相關項目,開展科技公共服務;(五)開展生物工程科學普及和科技人員繼續教育及人才培訓;(六)編輯出版《中國生物工程雜誌》、《生物產業技術》等期刊和生物工程專業資料;(七)發現並推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及學會工作人員;(八)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種公益事業和活動。第三章會員第七條本學會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學生會員、終身會員、榮譽會員和通訊會員。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學會章程;(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三)在本學會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四)普通會員:具備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生物工程工作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或從事生物工程工作,雖無中級以上職稱但有一定貢獻者;(五)學生會員:註冊在讀的生物工程及相關專業的大學本科生或研究生可申請成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在畢業后如仍從事生物工程及相關專業工作,經申請可轉為普通會員,享有相應的權利;(六)終身會員:符合普通會員條件,繳納10年會費者;(七)榮譽會員:對國家生物工程事業或對本學會做出突出貢獻者;(八)通訊會員: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生物工程研究人員,以及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願與本學會交往與合作的外籍生物工程專家;(九)單位會員: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具備一定生物工程研究開發能力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其中普通會員須由兩名會員或本人所在單位推薦,榮譽會員須由三位理事推薦,通訊會員須由兩名會員推薦;(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外籍會員須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備案;(三)由學會理事會授權學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含學生會員、榮譽會員、通訊會員);(二)優先參加本學會的活動;(三)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四)優先獲得本學會的各種服務;(五)優先在本學會主辦的刊物上發表論文,優惠或免費獲得學會通訊和有關資料;(六)退會自由。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本學會的決議;(二)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四)按規定繳納會費;(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六)協助本學會開展學術活動及其他有關活動。第十二條會費標準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執行。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辦公室,並交回所發會員證。會員(不含榮譽會員、終身會員)如果一年以上不繳納會費或3年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觸犯法律,自動取消會籍。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四條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五)決定終止事宜;(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除名;(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重要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規定;(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一條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四條因工作需要,可增補理事,但增加的比例不得超過原理事總數的5%。第二十五條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六條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職。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任職的,需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職。第二十七條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條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第二十九條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三十條本學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分支機構,包括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和分會。分支機構的設立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第三十一條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未經本學會明確授權,無權對外簽署協議;分支機構在學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開展活動時須使用本學會批准的名稱,必須冠之以“中國生物工程學會”字樣和使用學會標識,其簡稱和英文譯名由理事會規定。分支機構不得單獨設立財務賬戶。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二條本學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撥款;(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條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學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第三十四條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五條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六條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七條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三十八條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九條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條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條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四十二條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第四十三條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四條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第四十五條本學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六條本學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第四十七條本學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附則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15年11月7日召開的第六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理事會。第五十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