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工業復興法
全國工業復興法
羅斯福頒布《全國工業復興法》,規定各行業企業制定本行業的公平經營規章,確定各企業的生產規模、價格水平、市場分配、工資標準和工作日時數等,以防止出現盲目競爭引起的生產過剩,從而加強了政府對資本主義工業生產的控制和調節·
《國家工業復興法》:1929-1933年資本主義世界空前嚴重的經濟大危機首先從美國爆發。為消除經濟危機給美國造成的重大破壞,1933年,美國總統羅斯福實行“新政”,在資本主義內部進行調整,加強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和指導,以消除經濟危機。新政的中心是對工業的調整。
法律效力: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數,宣布羅斯福的《國家工業復興法》違憲。
1933年6月16日,美國國會通過《全國工業復興法》。其真正內涵是,通過制度的約束強制企業維護工人的權利和尊嚴,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兩年後即1935年5月27日,美國最高法院裁決《全國工業復興法》違憲。由於已實行兩年,所以該項法案所倡導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千萬普通勞動者被喚醒,用組織工會和罷工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在《全國工業復興法》被判違憲之後,保護勞工權益的立法並沒有停滯下來,在隨後的幾年中,一些操作性更強的勞工權益保護法律被相繼制定出來。所以說這部法律是有它的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