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安置

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

計劃安置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指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一般情況下士兵轉業由地方民政局、勞動局等部門負責安置。副團(不含)以下軍官由地方人事局負責安置,副團以上軍官由組織部負責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

安置軍人範圍


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含處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計劃安置
計劃安置
(一)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的;
(二)受軍隊編製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的;
(三)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軍隊正常工作但能夠適應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
擔任師級職務(含局級文職幹部,下同)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50周歲以下的,本人申請,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擔任師級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超過50周歲、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轉業,另行辦理。
因軍隊體制、編製調整或者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成建製成批軍隊幹部的轉業安置,由解放軍總政治部與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協商辦理。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計劃外選調軍隊幹部,經大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核並報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轉業后,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

安置地點


軍隊轉業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計劃安置
計劃安置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擇業的;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三)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四)因戰因公致殘的。
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因國家重點工程、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幹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該地區安置。

安置工作程序


1、審查檔案。根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和《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對自治區、新疆武警總隊和自治區公安現役部隊移交的轉業幹部檔案進行審查,不符合喀什地區接收安置條件的,退回自治區軍轉辦。
2、考試考核。營以下軍隊轉業幹部通過考試考核取得《軍隊轉業幹部進入喀什地區各級機關考試合格證書》。考核以檔案記錄為依據,由自治區軍轉辦負責組織考核;筆試內容以公務員錄用考試《公共基礎知識》為主。考試合格的轉業幹部取得合格證書。
3、檔案移交。根據《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審查轉業幹部原籍、入伍地、配偶戶口所在地和其他優惠照顧條件,將符合喀什地區直接收安置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檔案留下,其他根據條件移交各縣(市)。
4、擬定方案。根據轉業幹部實際,結合接收單位情況,擬定副團職轉業幹部安置方案報地委委組織部審核,擬定營以下轉業幹部和轉業幹部隨調家屬安置方案報局領導審核。
5、定職定位。安置方案經過審核,通知各接收單位領取轉業幹部檔案,定職定位后,發出報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