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目標

行為目標

行為目標,也稱操作目標,是指用可以觀察和可以測量的學生行為來陳述的目標,是用預期學生學習之後將產生的行為變化來陳述的目標。行為目標的概念由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的泰勒(R.Tyler,1934)教授最先提出。泰勒(1950)認為最有用的目標陳述形式就是行為目標,即用可觀察的學生行為來陳述某一特殊的學習結果。

詞語解釋


行為目標的陳述具備三個要素:
1具體目標,即用行為動詞描述學生通過教學形成的可觀察、可測量的具體行為,例如:“寫出”“列出”“解答”等,旨在說明“做什麼”。
2產生條件,即規定學生行為產生的條件,例如“根據參考書”、“按課文內容”、“不用筆算”等,旨在說明“在什麼條件下做”。
3行為標準,即提出符合行為要求的行為標準,如“沒有語法或拼寫錯誤”、“90%正確”、“30分鐘內完成”,旨在說明“有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