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功
對軍隊建設作出突出成績的立功人員
指現役軍人在軍隊作戰、訓練、執勤、科研等軍隊建設中,作出突出成績的立功人員。各國軍隊大都對軍隊立功人員設立授予軍功章的制度。
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以來,重視開展立功授獎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立功授獎制度。1963年9月總政治部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戰時立功條例(草案)》和198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軍事法規中,都規定了立功的原則、等級、標準、批准許可權、評定方法和獎勵方法等。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功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每年評定一次,通常由群眾評議,黨委(支部)和領導機關審查批准,必要時可由領導機關評定。評定后,慶功報喜,授獎,並授予軍功章。
各國軍隊大都對軍隊立功人員設立授予軍功章的制度。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以來,重視開展立功授獎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立功授獎制度。1963年9月總政治部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戰時立功條例(草案)》和198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軍事法規中,都規定了立功的原則、等級、標準、批准許可權、評定方法和獎勵方法等。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功章即立功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每年評定一次,通常由群眾評議,黨委(支部)和領導機關審查批准,必要時可由領導機關評定。評定后,慶功報喜,授獎,獲得立功獎章者,均發給總政治部統一印製的獎章證書,並將有關情況進行登記,存入檔案。
1979年3月23日,總政治部下發《關於頒發戰時英雄模範獎章和立功獎章的通知》,規定對立三、二、一等功的個人,分別授予三、二、一等功獎章,對大軍區、軍兵種授予英雄模範稱號的個人,授予二級英雄模範獎章,對軍委授予英雄模範稱號的個人,授予一級英雄模範獎章。並由總政統一製作了英雄模範獎章和立功獎章。1979年10月20日,總政治部下發《關於對平時立功和授予榮譽稱號的人員頒發立功獎章和英雄模範獎章的通知》,規定對平時立功和授予榮譽稱號的人員也頒發立功獎章和英雄模範獎章,從1979年12月1日開始實行。從此全軍有了第一代統一的獎勵證章,至今已使用32年。
1979年,經中央軍委批准,由總政治部統一製作立功獎章,分別授予榮立一、二、三等功的個人以一、二、三等功獎章。一等功獎章的中間圖案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徽,四周有五個大菱角;二等功獎章的中間圖案為天安門城樓與火箭;三等功獎章的中間圖案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徽、齒輪和麥穗。立功獎章的緩帶由白色絲線編織而成,兩邊為藍色,以中間的1—3道紅杠分別表示一、二、三等。獎章一律佩戴于軍裝上衣左上方,平時只佩戴略章,逢集會或重大節日佩戴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