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英傑

海淀城管被殺案事件的罪犯

崔英傑,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初中文化,退伍軍人,名櫃餐飲娛樂(北京)有限公司員工,籍貫在河北省保定市阜平縣。

人物事件


審判

崔英傑在法庭
崔英傑在法庭
2006年8月11日下午,海淀城管大隊海淀分隊副分隊長李志強和同事在中關村科貿電子商城北側路邊執法時,依法扣押了在那裡違法賣烤腸的崔英傑的三輪車。當執法人員將崔英傑的三輪車抬上執法車,崔英傑手持小刀將刀刺入李志強的頸部,崔英傑隨後逃走。
2007年4月10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宣判,該院以被告崔英傑犯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李志強成為北京市城管執法部門成立8年以來,首名因公殉職的執法人員,隨後李志強被北京市委追認為“革命烈士”。

外界反映

崔英傑案判決在即 學界呼籲慎用死刑
案犯崔英傑(右一)被法警押進法庭
案犯崔英傑(右一)被法警押進法庭
2006年12月12日,北京海淀區城管幹部李志強被害案在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和李志強的形象遍為人知不同,這是攤販崔英傑首次公開露面。
23歲的被告人崔英傑被控在城管人員沒收其三輪車時殺死副隊長李志強。與他同時站在法庭上的,是以窩藏罪被起訴、在他逃亡中提供幫助的四位朋友。
檢方將公安起訴意見書中的故意傷害罪變更為故意殺人罪,這一變化意味著,如果法院認定指控罪名適當,死刑將成為崔英傑的首選量刑。
辯方反對這一指控,為崔英傑提供法律援助的兩位律師認為,崔英傑的行為僅屬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如果法院接受辯方意見,則暗示崔英傑保住性命。
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對崔英傑而言,兩者最直接的區別就是生與死。
刑法學者:適用死刑不合適
一審中檢方當庭播放了事發現場的錄像資料,這被認為是崔案中最為關鍵的證據。“我根本沒有想到,手中的攝像機沒有關掉,偶然拍到的畫面讓人們看到了李志強被殺的經過。”在接受北京《法制晚報》採訪時王金波說,王是海淀城管大隊宣傳科工作人員,為了留存工作資料,他參與了聯合行動。
畫面顯示,十幾個執法人員圍繞在崔英傑周圍,崔英傑手裡緊握小刀本能地舞動,口氣卻軟弱:把車給我留下,其他你們拿走。城管的聲音在說,你把刀放下,把刀放下。爭執的最後場面是崔英傑單膝跪地,左手仍死抓住三輪車不放。
“我哀求他們,什麼東西都可以拿走,就是請把我的三輪車留下,因為那是我頭天剛剛借錢買的。”崔英傑在庭審中形容當時心情。
城管最終收繳成功開始回撤,畫面中是他們離散的背影。已經離開現場的崔英傑突然從後面迅速躍入鏡頭,人群一陣混亂,然後是血,然後是崔英傑轉身飛快跑向小巷深處的藍色身影。
“當時非常心痛,看到三輪車被裝上卡車的那一刻。”崔英傑說,“看到過新疆賣哈密瓜的有人在最後關頭還能要回車,我就又衝上去了。和李志強擦肩而過時和他的手碰了一下,就以為他要抓我,所以隨手一扒拉,當時不知道扎在什麼位置。”對於這一致命動作,崔英傑作出了如上解釋。
崔英傑還說,他原本放棄了爭搶,但看到給自己幫工的女孩仍在與“那幫人”爭執,就又去要車。
起訴書表明,崔英傑因無照經營被海淀區城管大隊查處時,即持刀威脅、阻礙城管人員的正常執法活動,並持刀猛刺海淀城管隊副隊長李志強(男,36歲)頸部,傷及李右側頭臂靜脈及右肺上葉,致李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
檢方指控崔英傑是以暴力手段妨害城管執法人員執行公務,並持刀行兇致人死亡情節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律師夏霖李勁松認為崔英傑故意殺人不成立。他們表示,犯罪的故意有兩個特點:一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崔英傑與被害人李志強素不相識、無冤無仇,崔的行為是在挽救自己三輪車的同時,擔心自己人身可能受到強制,急於脫身時一次隨便的揮刀。
崔英傑逃到天津后,曾向朋友發簡訊詢問李志強的傷情。律師表示,這一點可以證明崔英傑確實沒有預見到李志強死亡的後果,對李的死亡結果沒有主觀上的希望或放任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