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承運人

公共承運人

公共承運人,向公眾或社會提供海上運輸服務,與託運人簽訂海上運輸合同,並據以取得報酬的承運人。

公共承運人(common carrier)


一般指按船期表經營的班輪運輸承運人,也包括按固定航線經營的海運承運人,或者不定線的定期面向社會公告船期、承攬件雜貸的海運承運人。他們面向社會、公眾、不以租用船舶方式交給個別承租人營運或裝船,並以簽發由承運人印製的提單作為國際海運合同的證明、收到貨物的收據和憑以在目的港交付貨物的憑證。為了保護公眾利益,各國都制訂國內法或者適用對該國生效的國際公約制約此種公共運輸。通過租船合同運送大宗散貨或件雜貨,由於貨方合同當事人為數極少,出租人(船東)不是公共承運人,而是所謂的私人承運人(private carri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