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位繼承

按位繼承

按照遺囑人指定的前位繼承人和后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首先由前位繼承人取得遺囑人的財產,在遺囑所指定的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到來或前位繼承人死亡時,后位繼承人取得前位繼承人所取得的繼承財產的制度。

概念


按繼承
按繼承,繼承始,繼承繼承遺產,繼承繼承權,繼承繼承權限制繼承權。遺產取,繼承限制,《瑞典》規,繼承提供擔保取遺產,提供擔保,令繼承管遺產。繼承取遺產,繼承財產,負移交繼承遺產繼承義務,,繼承遺產終益,享權包括占、收益容,終權。繼承遺產限制,《德國民法典》第2113條規定,前位繼承人就屬於繼承財產的土地或土地上的權利所為的處分行為,在後位繼承開始后,如使后位繼承人的權利歸於無效或遭受損害,其處分行為無效;前位繼承人實施無償或無正當理由的處分行為,也同樣視為無效。前位繼承人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條件出現時,才能成為享有完全的所有權的所有人,如《瑞士民法典》第492條規定,后位繼承人在所定移交遺產時期前死亡的,只要被繼承人無另外處分,遺產仍屬於前位繼承人。《德國民法典》第2109條規定,繼承開始后已逾30年而未開始后位繼承時,除特定情況外,后位繼承的指定,失去效力。據此,前位繼承人則成為遺產的不受限制的所有人。后位繼承人是遺囑人的繼承人,而不是前位繼承人的繼承人,但由於遺囑人的后位繼承人的指定,在繼承開始時,並不能立即對遺產進行繼承,只有在前位繼承人死亡或遺囑人指定的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時,才能取得遺產的所有權,成為遺產最終的受益人,對遺產享有完全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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