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金融促進會
北京市科技金融促進會
北京市科技金融促進會是為發揮北京地區科技優勢、促進北京地區科技、金融事業和機構相結合併共同發展,由北京市科委和在京部分金融、投資機構及科技企業聯合發起,並於1995年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註冊登記而成立的社會團體。
北京市科技金融促進會的宗旨是:根據北京市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促進北京地區科技與金融的結合,多渠道籌集科技資金,推動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優化資金效益,以促進科技進步。
北京市科技金融促進會主要任務是:組織開展科技與金融結合的政策調研和理論研討;彙集和傳遞科技與金融結合工作信息;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組織舉辦國內外科技與金融結合的會議、講學、考察、培訓等有關活動;進行科技與金融對接的諮詢服務,探索科技與金融結合的方向、模式和措施,總結交流實踐經驗;為北京市政府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同時,通過信用評價體系平台的建設,為會員在融資、擔保、投資、政府資金支持、商業往來以及宣傳推廣等方面提供快捷優惠的有服務。
本會依託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國家火炬計劃、國家級重點新產品、北京市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北京科技孵化器及孵化項目等雄厚的科技資源和北京市近萬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地區優勢,聯通銀行、國內外投資公司、擔保公司、科技中介機構等,在科技產業與金融界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構建橋樑和紐帶,促進北京地區高新技術產業在規模化發展中的融、投資業務,推動首都科技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市科技金融促進會(以下簡稱促進會)。
第二條 本會由北京市科委、北京市部分金融機構和部分科技企業等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宗旨
本會根據北京市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團結科技企業和金融、投資機構,多渠道、多形式籌集科技資金,推動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優化資金效益,以促進科技進步。
本會的活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北京市科委的日常管理和指導,接受北京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會員單位的需求,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科技產業與金融對接模式的實踐調研和理論探討;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建議。
二、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促進信息資源共享,形成需求互補的信息平台;
三、舉辦各種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金融投資機構管理人員的培訓,提升會員單位的融投資運作質量;
四、通過舉辦年會、論壇、項目推介會以及具體項目合作等形式的活動,加強科技型中小企業與金融投資機構、中介服務機構的聯絡與合作,為融投資項目的成功創造良好環境;
五、組織專家學者和成功企業家,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和資本運營進行諮詢顧問服務和個案輔導;
六、通過信用評價體系平台的建設,為會員在融資、擔保、投資、政府資金支持、商業往來以及宣傳推廣等方面提供快捷優惠的服務。
七、組織相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注重國際業務模式的借鑒,為科技企業的國際化創造條件;
八、其它業務。
第三章 信用體系建設
第六條 開展企業信用宣傳教育,強化企業信用觀念,加強會員的信用自律。
第七條 整合利用會員信用信息,推行信用產品的使用,搭建企業信用信息平台。
第八條 開展與信用相關的各類培訓。
第九條 開展會員間的信用互助。
第四章 會員
第十條 本會吸收單位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團體會員資格。
北京地區各類金融機構、相關中介服務機構、科研院所、科技型企業,承認並遵守本團體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個人會員資格。
凡從事和關心科技與金融理論研究和實踐以及從事科技、金融工作及其管理方面(包括離退休人員)的合法公民,承認並遵守本團體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協會辦公室進行初審;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協會辦公室頒發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權利。
1.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會的活動;
3.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會員義務。
1. 執行本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 積極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5. 向本會反映情況,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 1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由理事會表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常務理事會及其他領導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的原則,須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會的中、近期工作計劃;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決定本會一般性變更;
十二、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大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的事項為有效決議。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第一屆常務理事會由發起單位經過充分的醞釀協商,推舉產生,從第二屆開始,由投票選舉產生。
常務理事會是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向理事會負責。每屆任期三年。常務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理事長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本會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3—5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經費的來源及主要用途。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北京市科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市科委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北京市科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北京市科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2002年12月21 日由會員大會通過,經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同意,核定批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