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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明
肇事司機
張文明,男。
2009年5月29日11時40分許,張文明駕車撞上騎電動三輪車的黃某,黃某受傷。張文明將電動三輪車推到距離事故現場60米外的廢品收購站,張文明與一名路人,一起將不能講話、不能行走的黃某抬到車內,因車無法啟動,張文明又將黃某從車內抬到路邊,並將肇事小客車推離現場。當日13時許,張文明離開事故現場,將黃某遺棄。
次日,黃某的親屬在距離事故現場20米外的地方發現了黃某的屍體。經鑒定,黃某身上多處骨折。
檢方訴張文明犯有交通肇事罪。2010年6月11日上午,房山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對張文明判刑14年。
2009年6月4日,張文明向警方投案,稱自己撞了黃某,當時黃某同意用100元“私了”,他給錢后離開現場。若及時治療傷者不會死,多名目擊者作證說,當時黃某痛得“哼哼”,閉著眼不說話,表情特別痛苦。
法醫作證說,黃某的傷不會立刻致死,若及時送醫,有救治的可能性,存活時間應當不少於2個小時。
房山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文明將黃某遺棄,致黃某無法得到救治而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張妻
宣判后大喊“要上訴”,宣判后,張文明表情鎮定,他舉手示意要講話時,他的妻子張某突然從辯護人席上站了起來,大喊“要上訴”。張妻認為判決較重,哭喊著“我還沒有孩子”,並用判決書拍打法警。
死者黃某的家屬在法庭里抱頭痛哭,向法官鞠躬致謝,表示對判決滿意。
張文明被帶到暫看室后突然暈倒,醒來后稱沒想到被以故意殺人罪判了14年,不停大叫“上訴”,雙眼透出血絲。
法官
肇事不逃逸或可判緩刑:宣判后,案件主審法官表示,如果張文明撞人後及時將傷者送醫,就是交通肇事罪,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可能判以緩刑。肇事幾天後,張文明到警方投案,是否屬於自首情節?對此,主審法官稱,張文明雖然最終投案,但他在投案后並沒有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所以不能認定其為自首。
律師
法院可更改起訴罪名:北京漢良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益華分析,張文明雖然沒有直接殺人,但在黃某受傷的情況下,不履行及時將其送到醫院救治的義務,構成了刑法上的不作為,“遺棄”和“不作為”導致黃某死亡,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符合故意殺人罪。胡益華說,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法院有權直接改變檢察院指控的罪名。
房山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文明有期徒刑14年,賠償黃某家屬17萬餘元。
房山法院還判決,小客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黃某家屬11萬餘元。
宣判后,張文明表示將上訴。公訴人對罪名更改未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