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種類型,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沒有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有效地阻止,既無所謂希望,也無所謂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它發生與否,對結果的發生在行為上持一種消極的態度,但在心理上是肯定的,不與其意志衝突。
間接故意一般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1)為了實現某種非犯罪意圖而放任一個危害結果發生;(2)為了實現某種犯罪意圖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結果的發生;其中又可以分為情況:A、為了追求某種危害結果而對同一對象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結果持放任的態度;B、對某一對象實施犯罪行為時,放任對另一對象造成的危害結果。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
(1)認識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兩種情況,間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種情形;
(2)對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明顯不同。間接故意是 放任結果發生,即聽之任之、滿不在乎,容忍、同意危害結果的發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 希望結果發生或明知道必然發生的情況下 放任結果發生。
(3)特定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對兩種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為定罪的意義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大於間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