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保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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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保障條款 special safeguards clause指世界貿易組織一成員國為防止另一成員國的出口產品對其國內產業造成損害,針對後者的產品採取的限制措施。與紡織出口有關的特保措施包括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和紡織品過渡性保護措施兩種。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是專門針對我國經濟轉型期的特保措施,源於我國加入WTO議定書第16條規定,適用於我國包括紡織品的一般產品。特保”實施的期限為2001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11日。紡織品過度性保護措施源於我國《人世工作組報告》第241~242段內容的規定。WTO成員專門針對中國的紡織品設置了特別保障規則。根據該規則,在2005~2008年,如中國的紡織品出口對WTO成員國市場造成擾亂,該成員國可臨時實行限制,但4年內只能用一次,一次只能持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