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授權
行政授權
行政授權是上級行政機關或行政首長授予下級行政機關或公務人員管理有關事務的職權。被授權者在所授職權範圍內,有處理有關事務的自主權,同時也承擔相應的責任。被授權者須對授權者負責,有服從授權者指揮和監督並向授權者報告工作的義務。授權者與被授權者均應屬於合法的行政機關。主要原則有:逐級授權原則、權責一致原則、授權適當原則、授權有限原則、授權監督原則。
1、行政授權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其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不能成為行政授權的主體。授權行為的客體是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行政權力。如《公路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2、被授權的主體是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行政權的有關行政機關和無行政管理權的其他組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這裡的公安派出所和鄉鎮人民政府原本沒有治安處罰權,但經公安機關的授權,他們就擁有該項權能了。
3、行政授權的形式,可以是命令、決定等文體形式,也可以是合同形式等。實踐中上級對下級的有關號召,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看成是授權的特殊形式(如鄉政府號召村委會對計劃生育工作進行監督等)。
所謂授權是指依法定程序把權力委託給他人或組織代為行使。行政授權是指行政組織內部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把某些行政權力授予下級行政機關或公務人員行使,下級行政機關或公務人員獲得授權后,就可以在授權範圍內自主地處理有關的行政事務。在行政授權關係中,授權者對被授權者有指揮和監督的權力,被授權者對授權者有按要求完成任務的義務。授權者與被授權者均應屬合法的行政機關,授權行為一旦發生,在規定的期限內有效。
行政機關所要處理的行政事務是大量的和複雜的。行政機關要及時有效地處理這些事務,就必須調動行政機關中所有機構和所有人員的力量,僅憑行政機關中某一個機構或某一些人的能力是無法完成繁重複雜的行政管理任務的。尤其是在當代社會,行政機關職能不斷擴張,管理事務不斷增加,行政機關領導人更是不可能包攬一切。於是為有效地履行職責,行政機關就必須進行分權或授權,利用分權或授權而把大量的行政工作安排給下級行政機構或公務人員去做。行政授權既可以減少上級行政機關的負擔,使之有時間處理重大問題,又可以提高下級的工作能力,充分發揮其專長,還可以對下級產生巨大的激勵和推動作用,因此,行政授權的意義是非常重大的。
行政授權就性質而論是上級行政主體將其部分權力分配給下級行政主體的一種管理行為。這一性質包含了三方面的主要內容。
1、行政授權從本質上講是行政組織內部權力分配的特定方式。它通過上下級行政主體之間在不同層次上的授權與被授權,形成一種權力配置體系,從而不斷適應行政工作的發展變化。
2、行政授權實際上是領導活動的一部分。授權行為一般是上級給下級分配或布置任務,因而是上級對於下級的一種領導或管理行為。所以,行政授權也可以看作是領導方法或者是領導藝術問題。
3、行政授權也是一種行政職權與職責高度統一的管理行為。上級指派任務也就是將一定的職權和責任同時交給下級,下級在行使權力的同時也擔負有相應的責任。這樣,就導致一個權責體系的產生。
行政授權的條件,至少應包括:
1、良好的組織和人事基礎。包括管理目標已經確立,方向正確,任務明確;行政組織機構已經建立,組織結構系統完善,要素完整,功能健全;組織內部的人事安排已經大致確定,不再擔心部屬的過分變動;組織文化和工作環境良好,工作人員心情舒暢,忠於職守。
2、適當的時機。首長工作負擔過重時;指揮系統中有人暫時離開或者高層職位缺位時;機關力求開創新局面、解決新問題,首長必須集中精力專註於重點組織工作目標時;當有關工作人員不在一處工作時。
3、工作需要和一定界限。重複性、瑣碎性和經常性工作,過於專業化的工作等都應授權;但授權要堅持例外原則,即上級主管把一般日常慣例性工作授給下級,但自己應保留重大政策決定和重要人事任免權等。
主要有:
①逐級授權原則。授權者一般是對其下屬按級別逐層授權,只有特殊情況下才可越級授權。
②權責一致原則。所授許可權應與其所負責任統一。
③授權適當原則。授權的範圍、內容、人選、方式、期限、工作量等要符合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要從實際出發,考察被授權者的知識和能力,以利於行政事務的完成。
④授權有限原則。授權者不可將自身不具有的職權或應當自己掌握的重大職權授予下級。
⑤授權監督原則。授權者對被授權者在執行授權事務時進行監督,如被授權者違反授權範圍,觸犯法律、法令時,授權者有權糾正。
(一)根據行政工作內容的重要程度、上級行政主體的管理水平以及下級行政主體的工作能力等綜合情況,可將行政授權分為充分授權、不充分授權、制約授權和彈性授權。
1、充分授權也叫一般授權,是指上級行政主體在給下級分派任務時,允許下級按照自己的思路和想法決定行動方案,發揮自己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去努力工作,達到目標。以這種方式進行的授權通常是上級向下級發布一般工作指示,而不是要求下級完成特定的任務。絕大多數的行政授權都屬於這一類。
2、不充分授權也叫特定授權或稱剛性授權,是指上級領導對下級的工作範圍、內容、應達到的績效目標,完成工作的具體途徑都有詳細的規定,下級必須嚴格按照上級領導的意圖開展工作,執行上級領導發布的各項指示。這種授權形式通常適用於一些重大的事項或任務。由於事關重大,上級領導不能不負起主要責任,授予下級以有限的開展工作的權力。在不充分授權中,作為被授權者的下級的職務、責任及權力等都是需要考慮的問題,都有明確的要求。
3、制約授權又叫複合授權,是把某項任務的職權,分解授予兩個或多個子系統,使子系統之間產生互相制約的作用,以避免出現疏漏。當工作難度較大,技術性較強而容易疏漏,不宜進行充分授權,或者是領導者本人專業知識不足無法實施不充分授權時可採用制約授權。這種方式的授權通常需要授權者利用助理的幫助和協商。
4、彈性授權也叫動態授權,是指在完成同一項任務的不同階段採取不同的授權方式。這種授權適用於對複雜的任務、或對下級的能力、水平無充分把握的時候的情況,以及環境、條件多變的情況。
(二)根據授權的媒介和方式,可將行政授權分為:
1、書面授權,是上級行政主體以文字形式對下屬工作的職責範圍、目標任務、組織情況、等級規範、分層負責辦法、處理規程等都有明確規定的形式。
2、口頭授權,是上級行政領導對下屬用口頭語言所做的工作交代,或者是上下級之間根據會議所產生的工作分配。
3、根據授權的合法程度,可將授權分為:(1)正式授權,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律規定並按照法定程序。(2)、非正式授權,是指無法律特別規定、或組織體系之外的非程序性授權。
1、行政授權在本質上是行政組織內部權力分配的特定方式。
2、行政授權實際上是行政領導活動過程的一部分。
3、行政授權也是一種權責高度統一的管理行為。
這三個特徵,將行政授權與行政法律關係上的代理、助理和一般組織分工區別開來:
1、行政授權與行政代理不同。行政代理指的是代理人依法代替某一行政人員執行其任務,並要自負全部責任;而行政授權則是被授權者負責行使其法定的職權,並非代替他人。
2、行政授權與行政助理不同。行政助理是有人來幫助負責者去處理行政事務,接受別人幫助的行政人員仍負有其全部責任,而助理別人的人自己沒有多少責任;在行政授權中,被授權者則負有相當的責任。
3、行政授權與行政分工不同。行政分工是指不同的行政機關或行政工作人員各負其責,彼此之間未必有上下級隸屬關係;而行政授權則包含上下級之間必須具有的監控與報告關係。
行政授權的一般步驟是:
1、確定授權內容。根據行政任務,行政領導必須確定其工作的內容與範圍,然後對這些工作進行分析比較,確定哪些是自己應該做的,哪些是應交由下級或者下級行政機關去處理的。
2、選擇授權對象。行政授權內容確定后,上級領導便要在下級中選擇適當的授權對象。選擇授權對象時所依據的是指派工作的性質、工作量的大小、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複雜性的程度等。
3、規定授權目標和責任。行政授權后一般都採取目標管理形式,故上級領導在授予下級權力后要對其工作所應達到的目標、成果,以及完成工作的許可權和所應負的責任等都作出明確的規定。
4、正式授予權力。授權可以採取開會任命的方式,也可以採取發文件、任命書或聘書等方式進行。
5、檢查授權工作結果。上級領導檢查授權工作結果可以要求下級定期填報表格、提出書面報告,或者被授權者定期做述職報告等方式進行。
行政授權並不是單向的行為過程,而是一種權力授予和權力接受之間的雙向行為。作為雙向管理行為的行政授權,如果沒有被授權者的充分理解和明確表示,是很難取得成功的。因而要處理好授受關係。要注意排除授權方面的障礙:行政授權主體要克服心理方面的障礙;行政授權主體要克服能力方面的障礙;行政授權還要克服來自授權客體方面的障礙;行政授權也要克服來自組織方面的障礙;行政授權還必須克服來自環境方面的障礙。
主要表現為:
①實現行政機關的職能,加強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間的分工合作,有效地組織和管理行政事務;
②減輕上級行政機關及其領導者的負擔,使他們有較多時間和精力研究處理重大問題;
③增強所屬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責任心,充分發揮其主動性和積極性;
④發揮授權者與被授權者各自的專長、知識和技能,相互取長補短,培養行政人才,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