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斯法典

海斯法典

美國歷史上限制影片表現內容的審查性法規。由全美電影製片和發行人協會主席W.海斯與耶穌會教士D.洛德等人起草制訂,1930年3 月31日公布。在1915年,美國各州和地方政府就開始成立審查委員會,刪剪和禁映他們認為不好的電影。 1922年,為了保證票房收入、“純潔”電影畫面及內容,電影審查委員會開始籌建。這一機構由威爾·海斯(長老會教友、共和黨人,曾任郵政總局局長)領導。1930年,天主教教士丹尼爾·勞德公開宣稱電影正在敗壞人們的道德觀,並起草了一部電影審查法典,這部法典很快被電影工業的巨頭們接受並交由美國製片人和發行人協會(1945年更名為美國電影協會,簡稱MPAA)主席即威爾·海斯執行,所以史稱《海斯法典》)。

主要內容有:遵守禁酒令,不得宣揚燒酒;不可詳細描述謀殺、盜竊、搶劫的方法;不得出現拷打場面;不得表現不道德的性關係;不得表現黑人與白人的兩性關係;不準出現墮胎或分娩的鏡頭;不準出現裸體鏡頭;不準出現男女唇間接吻;不許對國旗不敬;不許出現粗暴對待動物的場面;等等。海斯法典一公布,即遭到電影創作人員的普遍反對,而且馬上出現了許多違反規定的影片。隨著時間的消逝,海斯法典很快失去了意義。1966年被正式取消。

背景


出現這種情況這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地方政府得到了聯邦法律系統的認可和支持。一家電影公司的一部影片被俄亥俄州政府禁映,該公司於1918年對俄亥俄州政府提出訴訟,將州政府告上聯邦法院。這個案子經過一系列的辯論之後,最後最高法院作了一個裁決,說電影作為一個娛樂產業是不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表達自由(free speech)限制,電影放映“純屬商業行為”,不能被視為“新聞媒體的一部分或公共輿論之工具”。電影因此無權享受憲法第一修正案對“言論自由”的保護,而須接受州、市政府的預先審查。從而肯定了對於電影進行審查和引導是合法的。這是對美國電影審查制度產生至關重要影響的一個判例。
由於美國整個法律系統是一個案例法系統。其成文法非常簡單,但是每一個案例都具有法律的效力。所以你第一個這麼判了,第二個我也就這麼判。這個判例一直到1956年關於義大利著名導演羅西里尼的一部影片進口美國受到限制的另外一個判例才基本推翻這個限制。

內容


它給電影下達了12條禁令:
1、違法的罪行:表現違法的罪行不準(1)講授犯罪的方法;(2)使潛在的犯罪分子產生模仿的念頭;(3)讓犯罪分子顯得富於英雄氣概和理直氣壯。
2、性:出於對婚姻和家庭的神聖性的關注,必須慎重對待三角戀愛……不能使觀眾對婚姻制度產生反感。(1)決不可把不純潔的愛情描繪成誘人和美麗的;(2)它不能成為喜劇或笑劇的題材;(3)決不可由此喚起觀眾的情慾或病態的好奇心;(4)決不可給人以正當的和可接受的印象;(5)總的來說,在表現方法和方式上決不可細緻入微。 3、庸俗;
4、淫穢;
5、瀆神;
6、服裝:絕不能因情節需要而裸露。
7、舞蹈:總的來說,跳舞被承認是一種藝術和一種表達人的情緒的美麗的形式。但是暗示或表現性動作的獨舞或雙人或多人舞、意在挑動觀眾情慾的舞蹈、搖擺胸部的舞蹈、雙腿不動而作過度的軀體動作的舞蹈都是不雅觀的和邪惡的。
8、宗教:神職人員之所以不能成為滑稽可笑的角色或歹徒,是因為對待他們的態度很容易轉化為對待宗教的態度。觀眾對一位教士不夠尊重,宗教在觀眾心目中的位置也就下降。
9、外景地:某些地方是和性生活或性犯罪有密切的聯繫,在選景時必須慎重對待。
10、民族感情:必須妥善考慮和尊重對待任何民族的正當權利、歷史和感情。
11、片名:一部影片的名字是特定貨品的標識,它必須遵守這方面的職業道德規則。
12、令人厭惡的事物:這類事物有時是情節所必需的,對這給養的處理既不可淪於粗俗也不可傷害觀眾的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