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中立,是指承擔審判職能的法院及其審判人員不能有控辯雙方或者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機關或者人員擔任,而且審判者應當對控辯雙方不偏不倚,平等對待。審判只有中立才能公正,無中立即無公正。為了保證審判中立,控審必須分離,控辯雙方必須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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