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村

安徽省黃山市祁門縣塔坊鄉下轄村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縣東園鎮下轄村

概況


陽光村系塔坊鄉九個行政村之一,所轄陽光、湘溪、雙溪、雙盟4個村民組,全村237戶,800餘人,黨員17人,預備黨員1人,流動黨員1人。
林、茶是這個村的主導產業,但因該村地處偏僻、交通閉塞,資源的附加值不能得到提升,農民增收緩慢。近年來,該村兩委成員不斷解放思想,尋找農村發展突破口,立足資源,結合實際,以林業結構調整為主線,於2007年10月啟動陽光油茶基地一期工程,採用承租農戶荒山方式組合,營造油茶林2200畝。另在2008年主題教育活動中,結合為民辦實事,村黨支部多次召開黨員大會研究改造陽光道路,積極爭取項目,擠進2008年“村村通”工程,黨員幹部帶頭捐資、群眾“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於今年3月中旬拉開了新農村建設道路陽光路改造的序幕。歷經大半年的施工,長6.1公里,寬4.5米水泥路路基全線貫通,預計2009年4月整個水泥路面可全面完工。

村務公開


一、黨務公開內容審批制度
第一條 黨務公開的內容,應嚴格按照公開目錄確定,由相關工作責任人提出,經分管領導把關、主要負責人審查批准后,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實行公開。
第二條 對擬公開的內容,相關工作責任人應及時填寫《黨務公開事項審批表》,提出擬公開的範圍、形式和時限等,並報分管領導把關。
第三條 分管領導應對相關工作責任人提出的擬公開內容是否符合公開目錄要求、是否存在涉密問題等進行嚴格審查把關,提出公開意見,報單位一把手批准。
第四條 單位主要領導應對擬公開內容作全面審查,確保公開內容真實、全面、可靠。
第五條 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在單位主要領導簽批意見后及時按規定要求進行公開,並做好材料歸檔和意見建議的收集處理工作。
第六條 黨務公開的內容一經發現失實,必須立即更改並按照《黨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的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黨務公開例行公開制度
第一條 公開的主要內容。堅持“公開、真實、可信”的原則,凡是要求公開的內容,只要不涉及黨內秘密,都應當最大限度地予以公開。主要包括:組織決議、決定及執行情況;黨的思想建設情況;黨的組織管理情況;制度建設情況;作風建設情況;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其他應公開的事項。
第二條 公開的形式
(一)適宜在黨內公開的要以會議、會議紀要、文件、簡報、通報、報告、黨代表調研、詢問和質詢、簡訊平台等形式進行公開。
(二)適宜向社會公開要以黨務公開欄、廣播、電視新聞媒體等形式進行公開。
第三條 公開的程序
黨務公開應根據公開內容,採取事前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的程序進行實施。
(一)擬定公開內容。初擬公開內容,在黨務公開監督小組審查的基礎上,廣泛徵求黨員群眾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意見后,進行補充完善。
(二)黨組織審定。黨組織召開班子成員會議,對公開內容進行討論審定。
(三)第一責任人審簽。由所公開內容的原審批人審查簽字后實施公開。
(四)聽取意見建議。對公開的各項工作要認真聽取黨員群眾的意見建議,並及時做出回應
(五)登記建檔。各黨組織要將黨務公開的內容、黨員群眾的意見建議及處理落實情況等資料,及時整理,歸檔備查。
第四條 公開的時間
公開的時間要與公開的內容和形式相適應。公開時間分長期公開、定期公開、即時公開。
(一)對黨內法規、政策文件、工作程序以及辦事機構等具有穩定性的內容實行固定公開,如遇修訂、調整及時更新;
(二)對相對穩定的常規性工作實行定期公開,定期公開一般每季度進行一次,在當季第一個月的15日前實施;
(三)對階段性工作實行逐段公開;
(四)對動態性、臨時性的工作,如工作動態、幹部考察預告、任前公示等內容,根據情況實行即時公開。
三、黨務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一條依申請公開是指未列入公開目錄,不必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黨員群眾可根據自身需要向有關黨組織提出申請,黨組織根據有關規定,按程序向申請人公開。
第二條申請人可以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向黨組織提出公開黨務信息申請。口頭申請的,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場記錄。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證明、聯繫方式等。
(二)請求公開的具體內容。
(三)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提出申請的時間。
第三條申請人申請公開的黨務信息,原則上應當進行公開,但涉及黨和國家秘密或應當公開但正在審議、討論過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請公開的黨務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可公開部分應當向申請人公開。
第四條依申請公開的辦理:
(一)黨組織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公開,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0個工作日。
(二)決定公開的事項,黨組織應於作出公開決定后2個工作日內,將擬公開的內容、範圍和形式等情況書面上報上一級黨組織審核備案,並根據黨組織的批複意見搞好公開。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四、黨務公開意見建議收集反饋制度
第一條黨務公開意見、建議的收集、處理和反饋工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各級黨組織負責本級黨務公開意見和建議的收集辦理工作。
第二條 黨組織應通過設立意見箱、聘請監督員、公布監督電話、組織座談走訪等形式,經常性地收集黨員、群眾對黨務公開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 黨務公開意見、建議收集、處理和反饋的日常工作,由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落實專人負責。對黨員群眾反映的意見建議,黨組織應認真研究,及時解決,並向反映人反饋辦理結果。對署名的意見、建議,應將辦理結果當面答覆反映人,並進一步聽取其意見建議。辦理結果的反饋時限一般不超過半個月。
第四條 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詳細記錄意見建議的收集整理和反饋情況,記錄情況作為黨務公開工作的考核內容。
第五條 對黨員、群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推諉扯皮、置之不理或對提意見和建議的黨員、群眾進行打擊報復的,應按照《黨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的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五、黨務公開監督員制度
第一條黨組織應聘請黨務公開監督員對黨務公開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條 黨務公開監督員面向社會各界聘請,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主要範圍是: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離退休幹部職工代表等。
第三條黨務公開監督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堅持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強的政治責任感和奉獻精神。
(二)熟悉黨務工作,關心了解全區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
(三)堅持原則,敢於監督、善於監督,能夠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反映情況。
(四)有較強的參政議政能力和社會責任感,能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掌握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公道正派,自覺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第四條 黨務公開監督員的主要職責:
1、對黨務公開的內容、方式、時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議;
2、廣泛聽取、了解、收集黨員群眾的意見建議並反饋;
3、監督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表達權、監督權的落實,監督黨員意見、建議的辦理情況;
4、參與黨務公開有關會議和活動,積極宣傳黨務公開有關政策。
第五條黨務公開監督員可參加黨務公開工作的調查研究和監督檢查等活動,也可採取書面信函、網路、電話等形式向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意見、建議。
第六條 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與黨務公開監督員的聯絡工作,應通過召開座談會、上門走訪、下發文件等形式,及時向監督員通報黨務公開工作的有關情況,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為監督員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條 各單位、各部門應當積極支持配合黨務公開監督員開展工作,認真聽取監督員對本單位黨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根據有關規定認真辦理和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