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責任
財政責任
財政責任是指財政部門行使財政管理職權,對國家承擔的職責和義務。包括組織財政收入安排財政支出、實現財政收支平衡、促進資金合理配置和財力合理使用,以及監督管理社會經濟生活和財政分配全過程等責任。
(1)保證財政職能得以實現。
通過建立有效的財政體系,保持財政內部各個職能部門的協調統一,實現財政管理組織高效化、財政管理方法科學化、財政管理技術電子化,使財政管理系統有序地開展工作,以充分發揮財政的職能作用。
(2)實現對國民經濟的調節和監督。
通過財政管理活動,充分發揮財政槓桿作用,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督促財政管理的各方面按照財政法規和財政紀律辦事,在財政權利與財政責任相一致的條件下,保證各級財政的物質利益,調動理財的積極性。
財政主體的法律責任,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作出不同的分類。例如,依據違反的財政法的具體門類的不同,可以先分為違反財政收入法的責任和違反財政支出法的責任兩類;依據違法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國家的財政責任和國民的財政責任等等。
上述財政責任,當然又可以作進一步的劃分。從財政法的各個部門法的角度來看,財政責任可以分為預演演算法律責任、國債法律責任、政府採購法律責任、轉移支付法律責任等等,同時,每類責任又可以再作出進一步的細分。例如,預演演算法律責任,可以再分為預算收入責任、預算支出責任等;而國債法律責任,則可以再分為國債發行責任、國債償還責任等。上述各類責任是違反相應的財政法的各個部門法制度而應承擔的違法後果,在各類具體的法律、法規中,還會有更為具體的法律責任形式的規定。
從一般的責任理論上說,除了上述分類以外,還可以依據其他的標準對財政責任作出分類。
例如,按照追究責任的目的,可以把財政責任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如對於超期佔用財政資金所徵收的滯納金等,就屬於賠償性或稱補償性責任的形式;而財政領域的財產罰、自由罰、聲譽罰等,無論是側重於物質還是側重於精神,往往會被看作懲罰性責任的形式。
又如,依據責任的性質,還可以把財政責任分為經濟性責任和非經濟性責任。由於明確責任的重要目的在於“定分止爭”,而各類紛爭實際上都與一定的利益相關聯,為此,要使法律保護的法益不受侵害,就必須注意經濟上的補償或懲處,從而使罰款、追繳國庫等經濟性責任的追究較為普遍。但除此之外,非經濟性的責任也很重要,如記過、開除等形式已經普遍適用;其他諸如政治性責任、道義性責任等非經濟性責任,同樣亦屬財政法研究需予以關注的重要責任類型。
值得注意的是,各類財政主體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會因其主體角色的不同而不同,也會因各類具體立法中對具體義務及責任規定的不同而不同。財政法責任不僅是角色責任,而且也是法定責任。對於各類財政主體的財政責任的具體分類和界定,還需要作具體分析。
1.財政責任的經濟性更為突出
財政本身就屬於公共經濟的範疇,現代的財政法是經濟法的重要部門法,具有突出的經濟性,從而使違反財政法所要承擔的財政責任,也具有突出的經濟性。
從傳統的法律制度來看,經濟性責任往往被分散到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中,但其共有的經濟性往往被忽視。在財政法乃至整個經濟法領域,尤其應當關注法律責任的經濟性,因為財政法乃至整個經濟法主要都是通過引導人們的趨利避害的行為來實現其調整目標的。
從現實的情況來看,財政權義中包含著豐富的經濟內容,並由此使財政權義也具有突出的經濟性,在這種情況下,追究違法者的財政責任,使其承擔經濟上的不利後果,對於規範相關主體的行為,確保財政法的有效實施具有重要作用。
2.財政責任承擔主體的特殊性
由於諸多方面的原因,履行國家財政職責的財政主體往往並不直接承擔財政違法責任,在現時的立法中一般是通過對財政主體的相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的規定,來體現對財政責任的追究。
目前,由於財政法領域的某些行為,如財政調控行為,一般更具有抽象行為的特徵;同時,履行財政職責的國家機關作為非營利的組織體,在保障公共利益方面負有連續的責任,需要持續地對社會公眾負責,因而往往很難直接追究相關機關的責任,特別是民事的或刑事的責任。
於是,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就往往成了代其承擔責任的具體形式。但履行財政職責的國家機關仍然要承擔道義上的、政治上的責任。隨著責任制度的發展,財政責任的承擔主體也會發生新的變化。
3.財政責任的追究更強調對社會公益的保護
財政法上的法律責任制度與其所保護的社會公益密切相關。由於財政法的調整直接關係到社會分配,關係到宏觀調控和經濟與社會的穩定,關係到基本人權的保護等,違反財政法就會侵害社會公益,因此,對財政違法行為的制裁,更強調對社會公益的保護。追究財政責任的目標、內容、方式等,不僅有經濟性的,而且有社會性的;不僅有補償性的,而且還有懲罰性的。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社會公益,保障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