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許可
水行政許可
在水行政許可方面,1988年頒布實行的《水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對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實行取水許可制度”。1990年水利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發布的《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河道采砂實行許可證制度”。由此提出了水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對今後的規範管理奠定了基礎。
2005年7月水利部公布的《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規定:“實施水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公布水行政許可的許可權、範圍、條件、程序和期限等規定;應當公開水行政許可的實施過程和水行政許可決定的內容。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建立核查、迴避、聽證、科學決策等制度,保障實施水行政許可的公平和公正。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水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不得歧視。“實施水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則。”
水行政許可的實施在實際運用時,許可與批準是存在著一定區別的。在水行政許可上,許可是一種行政法律行為,具有產生變更消滅某種權利義務的法律效力,這種權利受法律保護;執行的是國家一項法律制度,並且以發放許可證或者執照等形式來實現;當申請人認為該事項符合許可條件,而主管部門不予許可時,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許可一旦實施,不得隨意變更或中止,如果變更或中止必須要經過法定程序來進行;違反規定的,由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處罰,直至吊銷許可證。
對於批準則有所不同,它既有行政法律行為,也有行政事實行為;它具有約束行為、調整關係的行政效力;不實行發放許可證等證照,只以行政文件的形式來實現目的,對能否批準是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
在現代的行政管理中,許可證制度已成為一種十分重要的國家管理制度,並且隨著經濟與社會的發展,許可證制度的地位日趨重要。比如:為了能夠加強對電視劇的行政管理,只有該電視劇取得了許可證后,才可以公開播放。水行政許可的產生和發展,也是社會水事活動變化發展的結果。比如:取水許可制度,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水的需求量日益增大,用水與供水的矛盾逐漸加劇,由此而實行的的一種制度;再比如:河道內采砂許可,如果不實行采砂許可制度,濫采亂挖勢必造成河勢變化,汛期一旦發生洪水,將會對防洪工程以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實行水行政許可勢在必行。
1988年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明確規定:“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對直接從地下取水的,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取水許可制度由水利部門組織實施,並徵收水資源費。”由此,為水行政許可奠定了基礎,也對取水許可與水資源的再分配進行了科學的管理。實行取水許可制度以後,允許這一單位從這裡取水,不允許那一單位從那裡取水;允許這一單位多取水,不允許那一單位多取水,這實際上就是水資源的再分配。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了取水戶的取水申請后,不僅要發給取水許可證,還要保證持證人的合法權益,水量的分配,地區、部門之間的利益,都要處理好,更重要的還是要按取水許可證中規定的取水量進行取水,保證了取水率。
河道內采砂許可證的管理,也充分地顯示了其行政許可的優越性,通過采砂許可,控制了采砂量,劃定了采砂區,杜絕了濫采亂挖現象,保證了防洪工程的完整,確保了防洪安全。
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公布《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並從公布之日起施行。《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是根據《行政許可法》、《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目的在於規範水行政許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有效實施水行政管理。
現在,水行政許可管理經過了十幾年的歷程,各項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規,從水行政許可的內容上講,主要有取水許可、河道內采砂許可、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許可等。
水行政許可是行政許可的重要組成部分,水行政許可管理的逐漸規範,對於加強我國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加快現代化水利建設將會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