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創造活力
社會創造活力
社會創造活力是指各個社會階層和社會群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也是指社會生產生活的各個行業和領域的創造力。2005年,胡錦濤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的講話中指出,“充滿活力,就是能夠使一切有利於社會進步的創造願望得到尊重,創造活動得到支持,創造才能得到發揮,創造成果得到肯定”。
社會活力,首先表現為生產力的不斷發展。只有生產力不斷發展,社會和諧才有可靠的經濟保障。如果要求一個社會既充滿活力又保持和諧,必須使生產關係適應生產力的發展,上層建築適應經濟基礎的要求,激發經濟主體的活力。激發全社會的創造活力,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的進步和人們思想的不斷解放,我國社會的創造活力不斷增強,各行各業的創新成果不斷湧現。但是,影響我國社會創造活力的因素還在相當的範圍內相當程度地存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與增強全社會的創造活力是緊密聯繫的。和諧社會一定是充滿創造活力的社會,增強創造活力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條件和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