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貨款
拒付貨款
拒付貨款是指購貨單位經過驗單或驗貨,發現托收的款項、發貨日期、到貨地點,以及商品的品種、質量、價格、數量等與合同規定不符,或款項已付,或計算錯誤等情況,而對托收的款項表示拒絕支付貨款。
進貨后企業拒付貨款時,應在規定的承付期限內提出充分的理由,填制“拒付理由書”,拒付全部或部分款項。由於拒付貨款時企業的資金未發生變化,故不作賬務處理。
付款單位在承付期滿以前,可以向其開戶銀行提出全部拒付,或部分拒付。拒付意味著購銷雙方發生矛盾,引起經濟糾紛,因此,拒付必須要有充足的理由。付款單位在提出拒付時,要填寫拒付理由書,引證合同上的有關條文,屬於商品質量、數量問題,需提出商品檢驗證明,交開戶銀行。銀行受理拒付理由書後,應根據合同和結算制度規定,認真進行審查,以維護銷貨方的正當權益,經過審查,如果同意部分拒付或全部拒付,銀行要在拒付理由書上籤注意見;若認為拒付理由不足,或屬無理拒付,銀行則應維護銷貨方的正當經濟權益,說服付款單位按時承付貨款,經說服無效,則應強制扣款。由於無理拒付,延長銀行審查時間,自承付期滿次日算起,計收延付滯納金。付款單位提出拒付后,對拒付的商品要妥善保管,不準動用,若發現動用,銀行應代收款單位從付款單位帳戶上扣收全部貨款,並代收款單位扣收延付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