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鞋業行業協會
福建省鞋業行業協會
福建省鞋業行業協會是全省製鞋、鞋材重點企業及相關的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外貿公司、信息、法律諮詢等單位志願組成,經福建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首屆會員中有“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國家質量免檢產品”、“福建省名牌產品”、“福建省著名商標”等知名企業參加。協會聘請省有關管理部門,泉州市、晉江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為高級顧問、顧問。
建立“福建鞋業”網站,為全省鞋業行業及廣大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福建省鞋業行業協會
英文譯名:F UJIAN SHOE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F. S. A
第二條協會性質:是由福建省境內從事鞋業行業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其他法人實體等具有法人資格的團體單位自願組成,是全省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及相關法規,恪守社會道德,依照國家產業政策,在鞋業企事業單位與政府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提高福建鞋業企業的競爭力,加強信息交流,促進國內外經濟合作,發揮同行業群體優勢,為全省鞋業行業建設和發展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教育會員自覺遵守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保護品牌,反對壟斷,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的秩序環境,推動福建鞋業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開展全省鞋業行業發展戰略研究,調研國內外鞋業行業現狀,分析國際鞋業行業發展趨勢,提出鞋業行業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協助政府及行業部門加強行業管理,起草發展規劃、管理條例等工作,承辦政府及行業管理部門委託的各項任務,宣傳貫徹國家產業政策,成為政府的專業參謀和助手。
(四)關注行業發展中存在的共性問題,及時正確地向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意見、要求和建議,協助會員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實際困難。
(五)提供鞋業及相關行業所需的信息服務,做好行業的統計分析工作,開展市場動態諮詢、技術情報交流和資訊發布等活動,創辦協會刊物、網站。
(六)參與鞋業行業有關的標準制訂、修改工作,輔導企業推進標準化;參與行業檢查、行業評比,做好企業、品牌和新產品推廣工作;參與行業相關的資格認證和審批工作,承擔政府委託有關的生產與經營許可證發放;授權組織對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授權組織對鞋業科技成果和新產品鑒定;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
(七)提供企業管理方面的信息,組織企業學習先進的管理方法和經驗,幫助企業建立現代化管理制度、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提高經營決策能力、增加企業經濟效益。
(八)開展各類專業人員培訓和再教育,組織形式多樣的參觀、培訓活動,加強與專業院校、科研機構合作,評選、表彰行業中和會員中的優秀個人和先進集體,提高鞋業隊伍整體素質。
(九)擴大行業對外技術經濟合作與交流,開拓國內外市場,舉辦各類研討會、交流會、展覽會、展銷會、推廣會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企業質量、環保認證,協助會員妥善處理在對外貿易中遇到的知識產權糾紛、經濟合同糾紛等相關問題,牽頭組織會員應對出口國的反傾銷、反補貼訴訟。
(十)建立與國內外同行業或相關行業組織的合作關係,協調與有關市縣同業組織的業務聯繫,開辦經濟實體,加強協會自身建設,發展鞋業行業的公益事業,開拓新的服務功能和領域,增強協會為行業服務的實力。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三)屬鞋業行業及相關行業領域依法成立的企事業、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批准通過;
(三)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併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協會舉辦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三)有獲得本協會提供的相關資料和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協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批評建議權;
(五)有權提請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為其排憂解難;
(六)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維護本協會章程、行規行約和各種決議;(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不做有損本協會利益的事情;
(三)承擔和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和支持各項活動;
(四)提供本協會所需有關的行業情況和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要求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在清理完經濟及其它事務關係后可以退會,並收繳回會員證。會員要求自動退會或被除名取消會員資格的,均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會員如無正當理由一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行規、自律公約;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重大事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理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審議確定團體會員的理事代表因工作變動而變更,決定臨時增補和更換個別理事;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與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配合會長開展各項工作)副會長若干人,均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中選舉產生。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主持,會長因故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會長最多連任兩屆,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規定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其中會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報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審核本協會工作計劃。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主持有領導成員、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負責人和主要工作人員參加的辦會會議,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代表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與專職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財務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國內外捐贈或贊助;
(三)政府部門補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協會的一般經費開支由秘書長審批,重大項目開支由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會長簽批。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訂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理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二00八年五月 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