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法制部門
公安機關領導公安法制工作的部門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是領導公安法制工作,組織、規劃、協調、推動公安法制建設的專門機構,簡稱:公安法制部門。根據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工作規範》,公安部法制部門領導全國公安法制工作,組織、規劃、協調、推動全國公安法制建設。
【注音】gōngānjīguānfǎzhìbùmén
【釋義】是領導公安法制工作,組織、規劃、協調、推動公安法制建設的專門機構,簡稱:公安法制部門。
根據2006年12月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工作規範》,“公安部法制部門領導全國公安法制工作,組織、規劃、協調、推動全國公安法制建設。
(一)綜合研究公安執法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公安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推動解決公安執法問題;
(二)編製公安立法和執法制度建設規劃,組織或者協助起草、審核、清理、彙編有關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
(三)辦理重大執法問題的請示和答覆,對公安法律、法規、規章作應用性解釋;
(四)指導、監督勞動教養、收容教養案件審批工作;
(五)組織、指導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執法檢查、個案調查、執法過錯責任認定等內部執法監督工作;
(六)組織、開展公安機關領導和民警法律學習培訓工作;
(七)參與研究、處理重大、疑難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八)組織、開展法律應用研究、法律服務、法制宣傳工作;
(九)參與內地與港澳台警務合作協議的起草、磋商和重大案件處置等涉港澳台法律事務;
(十)參與引渡條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國際警務合作協議的起草、談判和重大涉外案件處置等涉外法律事務;
(十二)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省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領導本轄區的公安法制工作,組織、規劃、協調、推動本轄區公安法制建設。具體職責是:
(三)辦理執法問題的請示和答覆,對地方性公安法規、規章作應用性解釋;
(四)指導、監督勞動教養、收容教養案件審批工作,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按照規定辦理勞動教養、收容教養審批案件;
(五)指導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工作,辦理聽證、行政複議、國家賠償案件,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六)組織、開展、指導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執法檢查、個案調查、執法過錯責任認定等內部執法監督工作;
(七)依照規定對有關案件進行法律審核;
(八)管理公安法律文書;
(九)依照規定組織、開展公安機關領導和民警法律學習培訓工作;
(十)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應用研究、法律服務、法制宣傳工作;
(十一)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地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領導本轄區的公安法制工作,組織、規劃、協調、推動本轄區公安法制建設。具體職責是:
(1)編製本地公安執法制度建設規劃,組織或者協助起草、審核、清理、彙編有關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備案;
(2)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按照規定辦理勞動教養、收容教養審批案件;
(3)指導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工作,辦理聽證、行政複議、國家賠償案件,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4)組織、開展、指導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執法檢查、個案調查、執法過錯責任認定等內部執法監督工作;
(5)依照規定對有關案件進行法律審核;
(6)管理公安法律文書;
(7)依照規定組織、開展公安機關領導和民警法律學習培訓工作;
(8)組織、開展法律服務、法制宣傳工作,辦理執法問題的請示和答覆;
(9)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縣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領導本轄區的公安法制工作,組織、規劃、協調、推動本轄區公安法制建設。具體職責是:
(一)綜合研究公安執法問題,組織、推動解決本轄區公安執法問題;
(二)組織或者協助起草、審核、清理、彙編有關公安工作的規範性文件;
(三)審核、呈報勞動教養、收容教養案件;
(四)辦理聽證、行政複議、國家賠償案件,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五)組織、開展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執法檢查、個案調查、執法過錯責任認定等內部執法監督工作;
(六)參與研究、處理重大、疑難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七)依照規定對有關案件進行法律審核;
(八)管理公安法律文書;
(九)依照規定組織、開展民警法律學習培訓工作;
(十)組織、開展法律服務、法制宣傳和信訪工作,辦理執法問題的請示;
(十一)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