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台的關於指導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的權威行政法令。

2016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部長郭聲琨簽署了《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該《決定》為公安部令第139號。

文件全文


華共令
(號)
《駕駛證申領規》辦議,予布,施。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的申領
第一節 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節 申請條件
第三節 申請、考試和發證
第三章 換證、補證和註銷
第四章 記分和審驗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範圍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程序和期限辦理機動車駕駛證。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資料,如實申告規定的事項。
第五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印表機動車駕駛證,不使用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列印的機動車駕駛證無效。
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的資料庫標準和軟體全國統一,能夠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存儲申請受理、科目考試、機動車駕駛證核發等全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並能夠實時將有關信息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第六條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網際網路上建立主頁,發布信息,便於群眾查閱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有關規定,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的申領
第一節 機動車駕駛證
第七條 機動車駕駛證記載和簽注以下內容:
(一)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份證明號碼(機動車駕駛證號碼)、照片;
(二)車輛管理所簽注內容:初次領證日期、准駕車型代號、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發機關印章、檔案編號。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准予駕駛的車型順序依次分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附件1)。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6年、10年和長期。
第十條 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
第二節 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摩托車准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准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4.申請牽引車准駕車型的,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5.申請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准駕車型的,身高為155厘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的,身高為150厘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准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3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6.下肢:運動功能正常。申請駕駛手動擋汽車,下肢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厘米。申請駕駛自動擋汽車,右下肢應當健全;
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痴獃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
(五)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3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准駕車型為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在暫住地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准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四條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應當在申請前最近1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增加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准駕車型資格3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2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格1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1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二)申請增加牽引車准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格3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2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准駕車型資格1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1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格5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准駕車型資格2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1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在暫住地可以申請增加的准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
第十五條 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記錄。
第十六條 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符合本規定的申請條件,可以申請對應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節 申請、考試和發證
第十七條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一)在戶籍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地提出申請;
(二)在暫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暫住地提出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四)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十九條 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除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提交第十八條規定的證明外,還應當提交所持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屬於複員、轉業、退伍的人員,還應當提交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核發的複員、轉業、退伍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一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第二十二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第二十三條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並在申請人預約考試后30日內安排考試。
第二十四條 考試科目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1”)、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2”)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3”)。考試順序按照科目1、科目2、科目3依次進行,前1科目考試合格后,方准參加后1科目的考試。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科目1考試合格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3日內核發駕駛技能准考證明。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有效期為2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2和科目3考試。
第二十五條 考試科目內容及合格標準全國統一(附件2)。其中,科目1考試題庫的結構和基本題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題庫。
第二十六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2,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10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20日後預約考試。
第二十七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3,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20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30日後預約考試;
(三)報考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40日後預約考試;
(四)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60日後預約考試。
第二十八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申請人考試科目1、科目2和科目3合格后,車輛管理所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九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1和科目3;申請其他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直接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屬於複員、轉業、退伍的,應當同時收回其所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1。申請准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考試科目3。
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按照外交對等原則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一條 每個科目考試1次,可以補考1次。補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試終止。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考試,但科目2、科目3的考試日期應當在20日後預約。
在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有效期內,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有效。
第三十二條 各科目考試結果應噹噹場公布,並出示成績單。考試不合格的,應當說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三十三條 每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單應當有申請人和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
第三章 換證、補證和註銷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於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90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戶籍遷出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管轄區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七條 年齡達到60周歲,持有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換領准駕車型為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達到70周歲,持有準駕車型為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換領准駕車型為輕便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證明、憑證。
機動車駕駛人自願降低准駕車型的,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第三十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證明、憑證。
第三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30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的;
(二)機動車駕駛證損毀無法辨認的。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應當在3日內換髮機動車駕駛證。其中,對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條 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書面聲明。符合規定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在3日內補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換證、補證業務。代理人申請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人與代理人共同簽字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車輛管理所應當記載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住所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三)提出註銷申請的;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註銷申請的;
(五)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1年以上未換證的;
(六)年齡在60周歲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在1個記分周期結束后,1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七)年齡在6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准駕車型,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准駕車型的;
(八)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有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第四章 記分和審驗
第四十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附件3)。
第四十四條 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
機動車駕駛人1次有2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后,經依法裁決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記分查詢方式,提供查詢便利。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1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應當在15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機動車駕駛人接受教育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20日內對其進行科目1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1個記分周期內2次以上達到12分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科目1考試合格后10日內對其進行科目3考試。
第四十八條 年齡在60周歲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1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后15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國家之間對機動車駕駛證有互相認可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國家之間簽訂有關協定涉及機動車駕駛證的,按照協定執行。
第五十條 機動車駕駛證的式樣、規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執行。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式樣由公安部規定。
第五十一條 拖拉機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另行規定。拖拉機駕駛證式樣、規格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身份證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
3.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3.境外人員的住址,是居留證明記載的地址;
4.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住址,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地址。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在內。
本規定所稱“3日”、“5日”、“7日”、“10日”、“15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3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2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公安部令第29號)、1999年12月9日公布的《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公安部令第45號)、2003年8月29日公布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公安部令第67號)同時廢止。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發布的其他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1.准駕車型及代號(略)
2.科目考試內容及合格標準(略)
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略)
4.科目2、科目3考試車輛要求(略)
5.各類准駕車型場地駕駛考試線路和操作要求(略)
6.汽車場內道路駕駛考試項目(略)
7.汽車、摩托車道路駕駛考試評判標準(略)

附件


1、准駕車型及代號
2、學習駕駛證明式樣
3、學車專用標識式樣
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5、實習標誌式樣
6、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