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統計局
瑞安市統計局
根據《中共溫州市委辦公室、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瑞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溫委辦〔2011〕48號),設立瑞安市統計局(以下簡稱“市統計局”)。市統計局是主管全市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取消已由上級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擴權強縣改革中上級政府規定應該由縣(市、區)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三)加強節能降耗統計、服務業統計、社會發展統計、農村統計方面的職責。
(四)加強對各部門統計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綜合協調職責。
(五)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發布管理方面的職責。
(六)加強培育和發展統計中介機構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全市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統計工作的規範性文件。
(三)負責組織重大國情國力和市情市力普查工作,搜集、整理全市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
(四)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基本統計資料,組織並指導鎮、街道、各部門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服務,定期向社會公眾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五)組織指導全市統計教育、統計幹部培訓、統計科學研究;培育並指導統計中介機構發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和職務評聘工作;組織實施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開展統計工作和統計科學的市外交流與合作。
(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統計局內設4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掛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科牌子)
綜合協調和督查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文電、會務、保密、機要、檔案、後勤保障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公文核稿、政務信息、宣傳、信訪、安全保衛和有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內部制度建設;圍繞機關重點工作開展調查研究;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黨的建設、紀檢監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製工作;負責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和重要批示件;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指導所屬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開展統計工作和統計科學的市外交流與合作;規劃和組織實施辦公自動化建設;組織指導全市統計教育、幹部培訓,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與職稱評聘工作;規劃協調全市統計信息諮詢市場;管理民間和涉外社會調查事務;組織實施全市統計單位登記和名錄庫的建設與管理;組織管理專業統計人員持證上崗工作。
組織擬訂有關統計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文件;負責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實施與諮詢服務工作,組織統計執法檢查,依法受理、查處統計違法案件;承辦行政聽政、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二)綜合統計科
協調全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經濟、社會、科技統計指標體系及統計調查制度的貫徹實施,研究改進統計調查方法;組織管理全市統計標準;組織審查各鎮街、各部門的統計調查制度和調查方案;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核算,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及有關綜合分析研究報告;對全市經濟、社會、科技運行狀況進行綜合統計分析和預測研究,提出宏觀經濟分析報告和宏觀決策諮詢建議;管理全市宏觀統計數據,對綜合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整理、提供全市經濟、社會綜合統計資料、統計信息;組織實施全市社會發展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的統計數據;管理服務業核算有關部門的統計;綜合整理和提供外貿、外資、旅遊、地質勘探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市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三)產業統計科
組織實施全市農業農村經濟、糧食安全生產統計監測、規上工業、規下工業抽樣、能源、科技、工業品價格調查、服務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和住宿業、勞動工資的統計調查,對各專業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實施推廣企業“一套表制度”,承擔指導、審核企業網路上報,並提供計算機技術協助;對外提供數據諮詢,對各專業相關的單位和企業提供出具證明、協助做好評先評優服務;組織開展全市範圍內的統計基層基礎工作,做好對鎮街、部門和企業進行業務培訓、台賬登記、檔案管理、報表上報等指導工作;各專業提供月季度數據信息,整理年度統計數據編撰統計年鑒;各專業實時監測統計數據波動,進行統計數據分析;開展統計調研活動,並作出統計調研報告。
(四)投資統計科
組織實施全市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統計工作,收集、整理、審核和上報有關統計報表;組織推廣企業“一套表制度”;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相關專業統計業務培訓;指導投資統計基層基礎規範化工作;開展統計監測和分析;提供數據信息和數據認證等信息諮詢服務。
市統計局行政編製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統計師1名,紀檢組長1名;中層領導職數4名。
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製事宜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市編委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編委辦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