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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華

原三鹿集團董事長

田文華,女,1942年出生,河北正定縣人,曾任三鹿集團董事長。

1968年開始從事奶業,歷任石家莊市牛奶廠副廠長、石家莊乳業公司黨總支書記、黨委書記、總經理,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2009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2日對三鹿問題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中的數名被告人做出一審判決,原三鹿集團董事長田文華被判處無期徒刑。

個人經歷


早年經歷

1942年出生的田文華1966年畢業於張家口農業專科學校獸醫專業

工作經歷

1968年,分配到當時的石家莊市牛奶廠(三鹿集團前身)工作。此後,田文華從給母牛餵食、接生等最基層的工作開始干起,直到逐漸走上領導崗位。
三鹿集團前董事長田文華
三鹿集團前董事長田文華
1983年,田文華成為牛奶廠生產副廠長。
1987年,田文華晉陞為這家企業的當家人。

人物事件


三鹿事件

如果沒有三聚氰胺事件,田文華的人生就會在榮譽和成功中度過,因為她做起了這麼大家業,上繳了那麼多的利稅,解決了那麼多奶農和工人的就業問題。事實上,她已經很接近這樣的成功了。66歲的她只是想看著她一手締造的企業走向資本市場的殿堂再行離開,然而,命運在這樣的時間點上和她開了一個大大的玩笑,是玩笑,但卻是很悲劇的玩笑,因為牽扯那麼多無辜兒童的生命和健康,因為人們發現,她輝煌的成功後面竟是這樣一些黑暗的場景:在這樣的場景里,已經明知奶粉里添加可以致人結石乃至死亡的三聚氰胺,企業仍有產品在市場上銷售。2008年9月16日,三鹿集團董事會按照章程及程序罷免田文華董事長並解聘其總經理職務,同時當地公安機關對其進行刑拘。田文華和她的高管被起訴了。
2008年的最後一天,持續數日的“毒奶粉”系列刑事案審判進入最高潮——三鹿集團前董事長——田文華,站到了被告席上。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單位三鹿集團生產、銷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奶製品,被告人田文華、王玉良、杭志奇、吳聚生分別對生產、銷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嬰幼兒配方奶粉、液態奶製品負有直接責任,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乳業罪人

“毒奶粉”事件曝光后,三鹿品牌立刻聲名掃地,最終破產,而田文華也在66歲時面臨生死劫難。幾乎是一夜之間,她成為中國“毒奶大王”,被業界稱之為“中國乳業的罪人”。
因為三聚氰胺帶來的衝擊是巨大的,田文華的企業被查處只是冰山露出一角,後來發現整個行業普遍存在添加三聚氰胺的情況。於是這個行業進入了被消費者唾棄和被政府勒令嚴肅整頓的時期。信譽掃地,銷售重挫,哀鴻一片。

人物受審

2008年12月31日,三鹿事件系列刑案中最受關注的三鹿集團及原董事長田文華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在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田文華在法庭上落淚
田文華在法庭上落淚
從田文華庭審的情況來看,她的認罪態度還是比較好,承認指控“屬實”。不過,縱觀庭審,我們發現,庭審似乎就是針對“三鹿家族”的審判,在“三鹿奶粉”事件中縱容、包庇、失職的大小監管官員,卻沒有一個與田文華同堂受審。這樣的審判,不要說讓翹首期盼的全國數萬名“三鹿奶粉事件”受害嬰幼兒和他們的父母親人失望,在法律上講,也不是公正的。
“三鹿奶粉”事件的發生,始於田文華與她領導的三鹿集團在奶粉上添加三聚氰胺,生產銷售偽劣奶粉,而推波助瀾者,卻是各級大小監管官員。雖然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李長江引咎辭職,包括石家莊市委書記吳顯國、石家莊市長冀純堂、副市長張發旺在內的一批當地有關官員被免去職務,但遺憾的是,迄今為止,無論級別高的官員,還是直接主管的低級別官員和具體執法人員,我們都沒有看到一個出現在庭審之中。

減刑事件

第一次:2011年從無期改判十九年
2009年1月21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作出(2008)石刑初字第35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田文華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於2009年3月15日以(2009)冀刑二終字第11號刑事裁定,予以維持。宣判后即交付執行。
2011年6月13日,執行機關河北省女子監獄於提出減刑建議。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10月18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執行機關提出,該犯在服刑期間,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三課”學習和生產勞動。獲得獎勵:記功三次,2010年度被評為獄級改造積極分子。有悔改表現。
經審理查明,執行機關所提該犯的表現屬實,有證人證言、罪犯獎懲審批表和年度評審鑒定表等材料證實。
河北省高院認為,罪犯田文華在服刑期間有悔改表現,可以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裁定如下:將罪犯田文華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六年(刑期至2030年11月3日止)。
第二次:2014年獲減刑一年九個月
根據(2014)石刑執字第01119號裁定書,罪犯田文華被減去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六年不變。
當時,河北省女子監獄曾針對媒體報道專門表態稱:減刑事宜系依法依規進行。
獄方表示,2009年4月2日以來,罪犯田文華在河北省女子監獄服刑。服刑期間,該罪犯能夠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學習教育和勞動改造,先後獲得考核記功獎勵3次,被評為2010年度獄級改造積極分子,確有悔改表現。2011年11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將其刑期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6年。減刑后,田文華因改造表現較好,陸續獲得多次記功等獎勵,且無違規違紀行為,2014年5月,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1年9個月。
第三次:2016年獲減刑一年半
執行機關河北省女子監獄於2016年7月18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法院審理。法院於2016年11月1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11月14日公開開庭,石家莊市冀中南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捷、陳珊珊出庭履行職務,執行機關指派幹警許健、王萍庭出履行職務,罪犯田文華到庭參加庭審。現已審理終結。
執行機關河北省女子監獄提出,罪犯田文華自服刑以來,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技術課的學習,較好地完成了勞動任務,悔改表現突出,受到考核記功獎勵2次,考核表揚獎勵5次,2014、2015年度被評為獄改造積極分子。
經審理查明,罪犯田文華在服刑期間的表現有河北省女子監獄提供的罪犯年終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罪犯服刑改造彙報書、證人證言及管教幹警劉彥巧、趙叢和罪犯易小平、華小芬當庭所作的證言等證據予以證實。
石家莊市冀中南地區人民檢察院對於罪犯田文華減刑無異議。
最終法院裁定:對罪犯田文華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六年不變。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27年8月3日止。
截至2018年10月,這十年期間,田文華仍然備受關注,主要是因為,本來被判為無期徒刑的她,經過三次減刑,已將刑期減至15年3個月,有望在85歲那年獲得自由田文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