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金

附條件的定金

意向金是附條件的定金。意向金是在買方有購買意向後,委託中介公司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並支付一定金額的意向金。

意向金,他不是定金也非訂金,嚴格地說他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意向金的支付只是買方購買房屋的意願表示。

定義


意向金是附條件的定金。意向金是購買房屋的意向。在買方有購買意向後,委託中介公司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並支付一定金額的意向金。如果賣方同意買方的購買條件(要約),中介公司將意向金轉交給賣方,此時意向金性質就發生變化,自動轉化成定金,意向金協議也自動轉化為定金協議。如果買賣雙方沒有達成協議,中介公司將把意向金返還給買方,若意向金協議轉換為定金協議那麼將對買賣雙方產生約束力,買賣雙方必須按約定履行義務,否則將承擔法律後果。買方如果不按協議的約定簽訂買賣合同或不購買的,賣方可以沒收買方的定金;賣方如果不按協議的約定履行簽訂買賣合同義務或不出售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介紹


意向金,他不是定金也非訂金,嚴格的說他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意向金的支付只是買方購買房屋的意願表示。在意向金沒有轉為訂金之前,購買人隨時可以拿回意向金,就如你給朋友幾百元錢,讓他為你代買一件物品,在他沒有購買之前,你完全可以通知他你不買了,讓他把錢給回你。
在二手房買賣居間服務中,意向金轉定金的議價方式,已經逐漸成為國內的行業慣例。意向金轉訂金后,上下家任何一方違約或中介方"一房二介",都應當承擔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賠償責任。
一般情況下,意向金轉為定金后,如果下家違約不買房,意向金將不能退還:如果商家違約不賣房,則按”定金罰則“雙倍返還下家。但是如果購房意向書中只是對購房價格、房屋狀況做了簡單約定,那麼當上下家在登訂房屋買賣合同過程中,對付款時間、付款方式、房屋交付及過戶登記等其他主要條款產生分歧,並導致買賣合同最終未能簽訂,上下家均不不存在違約情況,交易的失敗不能歸責與任何一方,即不存在違約情形,則應當解除意向金轉為定金后的擔保關係,即退還意向金。
缺點:一旦付給中介意向金,那麼你只能在他這一家中介進行購買意向的房屋。

區別


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說的訂金與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顯區別的。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發展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並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擔保法》中規定: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若主合同無效,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換言之,若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無效,收受定金的一方應返還定金。如一方過錯造成主合同無效,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沒收或雙倍返還定金了。
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並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簽訂正式的房屋預售契約之前,買賣雙方簽訂的有關認購書(或稱意向書)並不是房屋買賣契約,不具備房屋預售契約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廣義的合同。若認購書中有定金條款,則若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後反悔,發展商有權沒收購房者的定金;若發展商違約,不與購房者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則購房者有權要求發展商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認購書中約定的只是訂金,那麼就不具備定金的法律後果了。
由此可見,定金與訂金無論是從內容上還是法律後果上都有明顯不同,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購房者應對此有充分的理解,並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慎重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