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解釋
條款解釋
條款解釋,在遵守普通的合同解釋原則的同時,又要根據其自身的特殊性,對合同進行公平、合理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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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條款解釋
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必須遵守合同的一般解釋原則。保險合同是一種附合合同,因合同條款多為保險人事先制訂,因此又稱之為定型化合同。因此,對保險合同的解釋,在遵守普通的合同解釋原則的同時,又要根據其自身的特殊性,進行公平,合理的解釋.
(一)文義解釋原則
文義解釋原則是指按保險條款的通常含義解釋.
運用文義解釋,應尊重保險合同條款所用詞句的文義,所作解釋不能超出保險合同所用詞句的可能的文義.
(二)意圖解釋的原則
意圖解釋,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條款文義不清或者有歧義時,通過判斷合同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以闡明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運用意圖解釋,要根據保險合同條款所用文字,訂約時間,客觀情況推測當事人訂約時所採用條款的真實意圖。雖然對保險合同解釋時應盡量揭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但一般應以書面的客觀標準為基礎。因此,進行意圖解釋時一般遵循以下規則:(1)當書面約定內容與口頭約定不一致時,應當以書面內容為準;(2)當投保單或其它合同文件上規定的內容與保險單中規定的內容不一致時,應以保險單中規定的內容為準;(3)在保險單中如果特約條款與其它條款的內容不一致時,應以特約條款為準;(4)當保險合同的內容以不同方式記載且內容相抵觸時,打字的優於印刷的,手寫的優於打字的。因此,一般認為,手寫的內容更能表達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三)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的原則
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的原則,是指當保險人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合同的內容有爭議,應當對保險合同所用的文字或條款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前提是基於保險條款大多由保險人擬定並事先印就,保險人在制定條文時,往往偏重本身利益,為避免保險人訂立的保險條款含義不清,損害投保人的利益,應從有利於被保險人利益的角度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