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公司在表面上彼此獨立,但由於各公司的經營決策權利掌握在同一個股東手中,容易導致各公司在財產、盈利分配等方面形成一體,從而在各個姐妹公司之間以及各個公司與該控制股東之間發生人格混同。如果姐妹公司受到控制股東的過度控制,公司之間轉移利潤的交易極易發生。因此,根據企業整體說,可以將人格混同的姐妹公司視作一個整體,共同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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