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明

桃江縣政府副處級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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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經益陽市委批准,益陽市紀委監委對桃江縣政府副處級幹部、縣城市防洪工程建設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王文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王文明在擔任桃江縣城市防洪工程建設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期間,利用指揮部組織實施牛潭河平垸行洪安置戶基礎設施建設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財物。
王文明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國家公職人員,理想信念喪失,法紀意識淡薄,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鑒於王文明在組織初核前,向組織主動交代了自己的問題,並積極退贓,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市監委委員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按科員確定職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