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錄音錄像

同步錄音錄像

同步錄音錄像系統包括了前端採集,中端傳輸和後端輸出存儲三個部分。前端採集包括視頻採集設備(攝像機)和音頻採集設備(監控麥克風,拾音器);中端傳輸有電源電纜,音視頻傳輸專用線;後端存儲有雙光碟機刻錄和固態硬碟儲存。

定義介紹


顧名思義,就是對某一特定環境(如審訊室、精品錄播教室、海關臨時詢問室等)採用特定設備通過技術手段對環境現場進行音頻視頻同步記錄。

構成介紹


組成一個最簡單同步錄音錄像包括了前端採集,中端傳輸和後端輸出存儲三個部分。根據系統的複雜性和不同環境的要求。有些看似後端存儲的設備也是傳輸部分。比如需要用於遠程同步的電腦主機,既能顯示也是傳輸的某些部分。
審訊室前端採集基本構成
審訊室前端採集基本構成
前端:前端採集設備包括了視頻採集設備(攝像機)和音頻採集設備(監控麥克風,拾音器)。根據環境的不同,前端設備可能還包括了控制設備,支架,電源,雲台等。一般來說監控區域還必須配備一個溫濕度顯示器與時鐘。
傳輸:簡單的傳輸設備主要 包括了線纜、光端機等。按照系統的需求,部分系統傳輸設備還包括了電腦主機,網路攝像機無線發射機等等。
後端:後端一般包括了存儲和輸出兩個部分,存儲包括了電腦主機、硬碟錄像機、刻錄機等。輸出包括了顯示器、喇叭(揚聲器、耳機)、需要實現對講功能的還包括了麥克風等設備。

發展背景


隨著國家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和健全,社會民主法治的推進和民眾法律意識的提升,公檢法也開始檢視和收斂自身在執法過程中的行為。對於執法過程中的證據固定以及執法過程的數字化記錄成為司法部門信息化建設的一個新的方向,司法部門以檢察院、法院、公安局以及工商局和海關等國家執法部門代表。執法過程的公開數字記錄充分體現了公平、公正、公開的執法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改),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二十一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同步錄音錄像系統(攜帶型同步錄音錄像設備)因此而得到發展以及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