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流迴旋

皮划艇比賽的一種

激流迴旋(Whitewaterslalom),是皮划艇比賽的一種,與靜水皮划艇(canoe/kayakflatwater)項目不同,激流迴旋項目在湍急的人工航道上設立旗門,要求運動員駕駛皮划艇順流而下,以事先規定的順序闖過所有旗門,最後計算時間,用時短且無犯規者取勝。

激流迴旋項目1940年代後期起源於歐洲,1972年首次成為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正式比賽項目,但是遲至1992年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方才再次出現在夏季奧運賽場上,此後成為夏季奧運的常規比賽項目。目前,激流迴旋在奧運會上共設有4個比賽項目,分別是男子單人皮艇(K1)、男子單人划艇(C1)、男子雙人划艇(C2)和女子單人皮艇(K1)。

歷史沿革


皮划艇項目分為皮划艇靜水和皮划艇激流迴旋兩個分項,前者是在平靜的水道里進行的比賽。奧運會的比賽距離有500米和1000米兩種。皮划艇靜水比賽是運動員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通過一段標誌清楚而無障礙的航道。
皮划艇激流迴旋比賽中運動員力求用最短的時間正確無誤地通過一段設有水門的湍急河道。國際皮划艇聯合會(ICF)成立於1924年,作為奧林匹克運動的一員,它是國際奧委會承認的在全球範圍內管理皮划艇運動的團體,目前註冊的有五大洲的138個會員國。
皮划艇的起源、沿革
皮艇起源於北美洲格陵蘭島上愛斯基摩人用動物皮包在木架子上製作的獸皮船。1865年蘇格蘭的麥克格雷戈(JohnMacGregor)仿獸皮船製作了一條長4米、寬75厘米、重30千克的“諾布·諾依”號皮艇,駕艇穿越了瑞典、芬蘭、德國、英國。19世紀90年代在歐洲得到廣泛開展。
皮划艇運動在開展的過程中,為了不斷提高艇速,艇形不斷地改進。19世紀末德國工程師赫曼根據自己的經驗,將皮艇製造成魚形,大大提高了艇速。此後,英國造艇專家弗龍德發現船體越長阻力越小,速度也越快,因此造船者紛紛加長船體。
1923年,丹麥、瑞典、奧地利等國組成了一個工作委員會,規定艇的長度為5.2米,寬度為51厘米。
1956年又出現凹形船體。到1960年,橫向的凹形輪廓線達到頂點。1964年,國際划聯又制定了“無凹面”的規則,使艇設計標準化。但是人們又設計出菱形皮划艇,1972年出現玻璃鋼艇。近年來,又出現蜂窩結構的碳素纖維艇。
現代靜水皮艇是有舵的,比賽時,運動員坐在艇內,面向前方,手持兩頭帶槳葉的槳在艇的兩側輪流划動,依靠腳操縱舵控制航向。
1924年1月,由丹麥、瑞典、法國和奧地利發起,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成立了“國際皮划艇協會”,縮寫為I.R.K,擬訂代表大會的章程和第一個皮划艇競賽規則。隨著皮划艇運動的廣泛開展,各國相繼成立皮划艇俱樂部。
國際皮划艇聯合會成立初期,只規定皮艇靜水項目的比賽,隨著項目的普及和發展,皮划艇激流迴旋運動在皮划艇靜水運動基礎上發展起來。激流迴旋運動是運動員在規定的水流湍急賽道中通過水門併到達終點,以速度快,罰分少者為勝。
激流迴旋
激流迴旋

場地設施


賽道長為250~400米。其測量標準是從起點線至終點線之間水道的中間最小值;賽道最小平均寬度8米,水流落差一般大於5米,水深大於0.6米。熱身和放鬆水域一般在起點區域或終點區域。
賽道中有固定的和可移動的障礙物。根據訓練和比賽需要,可以將障礙物組合成多種不同形式。比賽時,賽道中布置18~25個水門。其中一部分是順水流方向的順水門,另一部分是逆水流方向的逆水門。其中至少6個,最多7個逆水門,比賽中運動員要不觸碰門桿,順利通過規定的順水門和逆水門。
水門由兩根懸垂的門桿組成。順水門桿漆成綠白相間,逆水門桿漆成紅白相間,最下面的一段均為白色。門寬指兩門桿之間的距離,介於1.2米~4米之間。門桿為圓形,長1.6米~2米,直徑3.5厘米~5厘米,有足夠的重量,颳風時不會有大的擺動。門桿下端距水面約20厘米高,以不被水觸動為宜。
運動員在比賽時必須按門編號順序通過水門。門號牌為30厘米長,30厘米寬,底色為黃或白色,兩面用黑漆寫上20厘米高的號碼。

比賽器材


皮划艇激流迴旋的器材共有三種型號,規格尺寸不同。單人皮艇至少長3.5米,寬0.6米;單人划艇至少長3.5米,寬0.65米;雙人划艇至少長4.1米,寬0.75米。
艇的最輕重量(以艇處於乾燥狀態時重量為準):單人皮艇9千克;單人划艇10千克;各種型號的雙人划艇均為15千克。艇上的裝飾是附件,不是艇的一部分。參賽艇的艇頭和艇尾部分的最小半徑,水平方向為2厘米,垂直方向為1厘米。艇上不允許裝舵。
皮艇是帶艙蓋的艇,運動員坐在艙內用雙葉槳划動;划艇不是帶艙蓋的艇,運動員跪在艙內用單葉槳划動。

比賽規則


出發規定

一般情況下,運動員在出發區準備就緒,採取靜止出發方式,由一名扶船員幫助出發。預賽出發順序由國際划聯根據運動員的世界排名確定;半決賽的出發順序根據預賽成績確定;決賽的出發順序根據半決賽成績確定,成績好的后出發。
通過水門、罰分與漏門等規定運動員必須按照水門號碼順序和標出的正確方向通過各個水門。水門的設置由總裁判長、裁判長、技術組織者、和賽道設計者確定。運動員的整個頭部及艇身全部或部分通過水門桿之間連線,艇、槳及身體的任何部位不觸及門桿並以指定方向通過水門時,視為正確通過,不罰分;如運動員艇、槳或身體在通過水門時觸及門桿,視為碰桿,罰2分;如運動員沒有通過指定水門或方向錯誤,視為漏門,罰50分。
比賽過程中槳折斷或丟失時,運動員只能使用艇上的備用槳。當艇底向上,運動員(C2中任一運動員)脫離艇時可視為翻艇。

計算成績

兩輪比賽時間(以秒為單位)+罰分=成績。每輪比賽成績計算方法:
比賽時間:2′20″82=60+60+20.82=140.82,
罰分:2+2+50=54,
總計:194.82秒。
運動員在比賽中脫離艇則被取消該輪比賽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