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

航空法

理論上講,航空法(air law)是規定領空主權、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調整民用航空活動及其相關領域中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這是廣義的航空法。

狹義的航空法,專指航空法典,如我國的《民用航空法》、美國的《1958年聯邦航空法》、俄羅斯《聯邦航空法》、英國《民用航空法》等。

此外,國際法視角看,航空法又專指調整國際航空運輸活動的一系列條約體系構成的“國際航空法”。

相關概念


n 領空主權原則是一個根本原則,是航空法的基礎。
n 民用航空活動所產生的社會關係是航空法的主要調整對象。
n 在和平時期和正常情況下,民用航空和非民用航空在同一空域活動時,應遵守統一的空中交通規則,實行統一的空中交通管制,必須統一管理空中航行,以保證空中航行的安全和暢通。

發展歷程


n 1784年巴黎市政局發布治安令:未經批准,不得放飛。大概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航空法令。
航空活動除了在本國領空內進行,往往在國際間開展,國際航空運輸活動的發展促使與國際航空運輸相關的公約的制定和完善,1919年10月3日簽定的《空中航行管理公約》;1928年2月20日簽定的《泛美商業航空國際公約》。1929年簽定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
n 1944年12月7日簽定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根據該公約成立了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後來又簽署了一系列世界性多邊條約。此外,還有一批地區性多邊條約以及各國之間簽定的雙邊航空協定。比如,1963年簽訂了《東京公約》等三個反劫機公約,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2010《北京公約》等。
n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國際政治和經濟形勢的變化,航空領域中也出現了很多新情況,這些都需要有新的法律框架和規範。因此,現代航空法在不斷地發展變化。
航空法的淵源
n 國際條約:多邊公約、雙邊條約協定等
n 國際習慣
n 國內法及司法判例

特徵


國際性

ICAO
ICAO
n 空氣空間的立體 存在性,無有形邊界、無海洋與高山、河流阻隔,這種航空的特殊性決定了航空法的國際性;歐洲中小國家林立,航空被當成國際間最有效的交通工具,歐洲學者以及國際法學界通常認為航空法就是國際航空法;航空活動的國際性要求建立口岸、海關制度,也使它成為國際法的縮影:主權、管轄權、領土、國籍、國家之間及與國際法律實體之間的關係、統一私法及許多法律衝突等。

獨立性

創製出國際法與國內法所沒有的新的規則:航空登記國管轄權、降落地國管轄權、罪犯發現地國的准普遍管轄權。推動了國際法特別是國際刑法的發展。

公法與私法

內容涉及國家主權、航空管理等公法內容;也涉及財產權利、合同法、侵權行為法等私法內容。

具體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相關條文內容
第95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以保證飛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務為準則,採取有效措施,提高運輸服務質量。
第126條: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或者其受僱人、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採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
第74條: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內進行飛行活動,應當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許可。
第75條:民用航空器應當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指定的航路和飛行高度飛行,因故確需偏離指定的航路或者改變飛行高度飛行的,應當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許可。

分類


航空法的條約可分為三類:
確立一般航空法律制度
A、巴黎航空公約1919
B、《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即《芝加哥公約》1944
航空運輸業務的條約
A、《哈瓦納商務航空公約》1928
B《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1929(華沙條約)
C《國際航空運輸協定》1944
關於航空安全的條約
A、《關於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1963、東京《東京公約》
B《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1970蒙特利爾公約
C、《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1971、海牙公約
《巴黎航空公約》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都承認每個國家對其領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
1、制定航空法律和規章
2、在空中設立禁區:締約國為了軍事需要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得指定境內某地區的上空為禁區,禁止或限制其他締約國的航空器飛過。
3、保留“國內載運權”:締約國有權拒絕其他締約國的航空器在其領土內裝載乘客、郵件和貨物運往其境內另一地點
締約國一切不從事國際航班飛行的航空器,不需事先獲准,有權飛入或習經其他締約國的領土而不降停,或作非運輸業務性的降落。
非航班飛行也就是不定期的航班飛行,即不按公布的班期表運輸也不受正確航班運費與費率的約束
航班飛行:就是定期的航班飛行:
1、按班期時間表飛行,每次班期都開放供公眾使用;
2、航班是定期和頻繁的,成為公認有規律的系列。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就是在航空器內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非法地干擾,劫持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控制飛行中的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