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認證

煤礦安全認證的簡稱

煤安認證是煤礦安全認證的簡稱。2007年國家經貿委和煤礦安全監察局發布了《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暫行辦法》等文件,對井工煤礦用設備、儀器、儀錶等設施實行安全生產認證制度,有效地遏制了偽劣產品進入井下。安全生產標誌制度是行之有效的辦法。為提高煤礦安全程度,人們日益重視安全技術開發。國家改革了技術開發的資助辦法。由於安全投入不足,國家應建立安全生產研究開發的資金保障機制。

基本介紹


在中國《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暫行辦法》安全技術體系中,對礦用設備進行認證,應是確保煤礦安全的重要一環。人們逐漸認識到,對礦用設備進行認證對煤礦帶來的好處。國家經貿委和煤礦安全監察局發布了《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暫行辦法》及《執行安全標誌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目錄》等文件。這些文件進一步明確了安全標誌管理機構,確定了產品管理的範圍及具體的安全標誌管理的細則,是安全標誌管理方面較全的一個方法。上述措施確保了設備在井下的安全使用。

申請辦理


用戶可前往國家礦用產品安全中心進行申報辦理,可網上申辦,申辦流程見“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中心”官方網站,也可找金安防爆協助辦理。

管理機構


國家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國的安全生產工作,該委員會指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工作。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國家煤炭工業局頒發的煤安技裝字[2000]第15號文件決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技術裝備保障司負責煤礦礦用產品的安全標誌管理及監察工作。該司的職能之一是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由其他有關部門承擔的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除外)進行監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格認可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該司下設安全裝備處(安全評審處),具體負責煤礦設備安全認證的管理工作,安全標誌工作轉由安全科技處管理。

實施機構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國家煤炭工業局在煤安全安技裝字[2000]第15號文件中確定。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中心(簡稱安標國家中心)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技術裝備保障司的領導下,負責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具體認證工作。該辦公室設有綜合部、技術部、評審部、質檢部、進口產品管理部和證件管理部。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於2001年3月22日頒布煤安監技裝字[200l]第322號文件,即《關於煤礦礦用產品監測檢驗機構授權範圍的通知》,該通知決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國家煤礦防爆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等14個單位開展煤礦礦用產品監測檢驗工作。各監測檢驗機構暫按附件所列的授權範圍開展工作,待國家局發布煤礦礦用產品監測檢驗管理辦法后再行調整。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1年11月26日發布的煤安監政法字[2001]第108號文,即《關於發布<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再次確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認定的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認證機構負責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審核和頒發工作。

認證程序


安全標誌產品生產企業申辦安全標誌,需經申請填寫申請書、初審和合格登記、評審和發證幾個步驟。
申請
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向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中心(以下簡稱安標國家中心)提出產品申辦安全標誌申請,遞交申請材料。
(1)申請安全標誌的生產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②有與生產礦用產品相適應的註冊資金、生產規模、經營場所、技術力量;
③主要管理者應了解煤礦安全相關法規;
④有保證產品質量合格的生產設備;
⑤有滿足產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檢驗與測試手段:
⑥生產工藝先進、合理、可靠;
⑦有完善、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
⑧具備成品生產(組裝)與出廠檢驗條件;
⑨其他有關條件。
(2)申請安全標誌的產品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①滿足煤礦安全生產要求,符合現行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和《煤礦安全規程》;
②有正確、完整的技術文件;
③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生產的新產品,應當有省部級安全生產監督(監察)機構認可的鑒定或評審意見;
④其他有關條件。
(3)申請安全標誌的礦用產品生產單位,應按規定填寫《安全標誌申請書》一式兩份,並向認證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①營業執照複印件,並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②產品生產標準(技術條件)、產品圖紙、工藝流程圖等技術文件;
③產品照片;
(4)其他有關資料。
初審、受理
安標國家中心對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與申請人簽訂申辦合同,予以受理。
技術審查、產品檢驗
安標國家中心對申請產品組織實施技術審查,委託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授權的檢測檢驗機構對產品進行檢驗。
現場評審
安標國家中心組織評審組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生產能力、產品安全性能保障體系進行現場檢查和考核。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清單
1.國家安全生產撫順礦用設備檢測檢驗中心
2.國家安全生產上海礦用設備檢測檢驗中心
3.國家安全生產重慶礦用設備檢測檢驗中心
4.國家安全生產北京礦山支護設備檢測檢驗中心
5.國家安全生產太原礦用設備檢測檢驗中心
6.國家安全生產唐山礦用泵檢測檢驗中心
7.國家安全生產常州礦用通訊監控設備檢測檢驗中心
8.國家安全生產北京礦山井巷設備與礦用油品檢測檢驗中心
9.國家安全生產淮北民用爆破器材檢測檢驗中心
10.國家安全生產邢台礦用防爆柴油機械檢測檢驗中心
11.國家安全生產長沙礦用安全儀器檢測檢驗中心
12.國家安全生產南陽防爆電氣檢測檢驗中心
13.國家安全生產南京民用爆破器材檢測檢驗中心
14.國家安全生產徐州勞動防護用品檢測檢驗中心
15.國家安全生產洛陽礦山機械檢測檢驗中心
16.國家安全生產佳木斯防爆電氣備檢測檢驗中心
17.國家安全生產西安勘探檢測檢驗中心
18.國家安全生產長沙礦山機電檢測檢驗中心
19.國家安全生產北京礦用起重運輸設備檢測檢驗中心
20.國家安全生產鄭州金屬製品檢測檢驗中心
21.國家安全生產鄭州鋼絲繩檢測檢驗中心
發證
認證機構對終審合格的產品,發放《安全標誌證書》,准許在其產品和包裝上使用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統一規定的《安全標誌標識》;向生產單位所在地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未設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分別備案,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予以公告。
申請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單位,按國家規定繳納評審費用。
煤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有效期,依據產品標準和管理要求,一般為2年到5年。
認證機構對安全標誌管理產品的評審結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