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產品
不合格產品
判斷產品合格與否,必須要有一個判定產品質量合格與否的標準,符合這個標準,就是合格產品,不符合這個標準,便是不合格產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食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應當對於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責任。認定食品是否合格,應當以國家標準為依據;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以地方標準為依據;沒有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應當以企業標準為依據。食品的生產者採用的標準高於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應當以企業標準為依據。沒有前述標準的,應當以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據上述規定可知,無論是因為產品標識不合格導致的產品不合格,還是因為內在質量導致的產品不合格,經營者的行為都屬於銷售不合格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