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驗自然主義

經驗自然主義

杜威認為,實用主義哲學就是關於自然與經驗的關係的一般理論,而根據經驗的方法,經驗與自然是一致的。杜威認為,經驗活動的直接後果就是發現和賦予事情以意義。杜威認為,以經驗方法得出的意義有兩方面的內容:第一,意義就是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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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經驗自然主義觀念是實用主義哲學家約翰·杜威所主張的。
杜威的經驗自然主義是其哲學之根,它建立於杜威對傳統哲學的“經驗”概念的改造、和進化論的自然主義的生長範式的基礎。他考察了以前的經驗觀念,認為傳統哲學的經驗觀念的結果是懷疑的或不可知論的,以經驗論自居的哲學家都抱著批判的目的。
為此,在建構新的經驗觀念的過程中,杜威特彆強調:
第一,觀念與人的行為和活動有內在聯繫。杜威提出,實用主義的經驗論主張,經驗就是“做”和“活動”,“經驗變成首先是做(doing)的事情。有機體決不徒然站著,一事不做,像米考伯(Micawber——狄更斯的小說中的人物)一樣,等著什麼事情發生。它並不默守、弛懈、等候外界有什麼東西逼到它身上去。它按照自己機體構造的繁簡向著環境動作。結果,環境所產生的變化又反應到這個機體和它的活動上去……這個動作和感受(或經歷)的密切關係就形成我們所謂經驗。”
第二,經驗是無所不包的整體。杜威認為,經驗就是做事情,它屬於生活和實踐的範圍,是一個廣泛的文化概念,它包括人與環境相互作用過程中的一切因素。經驗就是主觀和客觀因素的“兼收並蓄的統一體”,“‘經驗’是一個詹姆士所謂具有兩套意義的字眼。好象它的同類語生活和歷史一樣,它不僅包括人們作些什麼和遭遇些什麼,他們追求些什麼,愛些什麼,相信和堅持些什麼,而且也包括人們是怎樣活動和怎樣受到反響的,他們怎樣操作和遭遇,他們怎樣渴望和享受,以及他們觀看、信仰和想象的方式——簡言之,能夠經驗的過程,‘經驗’指開墾過的土地,種下的種籽,收穫的成果以及日夜、春秋、乾濕、冷熱等等變化,這些為人們所觀察、畏懼、渴望的東西;它也指這個種植和收割、工作和欣快、希望、畏懼、計劃、求助於魔術或化學、垂頭喪氣或歡欣鼓舞的人……它在其基本的統一之中不承認在動作與材料、主觀與客觀之間有何區別,但認為在一個不可分析的整體中包括著它們兩個方面。”
第三,經驗在自然之中。杜威認為,實用主義哲學就是關於自然與經驗的關係的一般理論,而根據經驗的方法,經驗與自然是一致的。普通常識證明了經驗既是關於自然的,也是發生在自然以內的。所謂經驗在自然之中,一方面是說經驗不是主觀的觀念,而是被經驗到的那些自然事物,即經驗等於人們所經驗的自然,“被經驗到的並不是經驗而是自然——岩石、樹木、動物、疾病、健康、溫度、電力等等。在一定方式之下相互作用的許多事物就是經驗;它們就是被經驗的東西。當它們以另一些方式和另一種自然對象——人的機體——相聯繫時,它們就又是事物如何被經驗到的方式”。所謂經驗在自然之中的另一層意思是說,經驗具有工具性,它是溝通經驗著的人與自然之間的橋樑,經驗“能透入自然,達到它的深處,以至還可以擴大對它的掌握:經驗向四面八方掘進,因而把原來蘊藏著的東西發掘了出來——正如礦工們把從地下掘出的寶藏高高地堆在地面上一樣。”
第四,經驗是真正的實在。在杜威看來,既然經驗是人的機體和環境相互作用的一個統一的整體,那麼經驗就是惟一真正的實在。至於傳統形而上學中的重要範疇,如“物質”等,其實只代表了自然的某個特性,它們並沒有任何本體論的意義。經驗活動既創造了認識的對象——實在,同時也創造了活動的主體。經驗主義方法注重自然的意義。
杜威認為,經驗活動的直接後果就是發現和賦予事情以意義。具體地說,第一,從人類的總的社會生活來說,人們特有的需要就是佔有和欣賞事情的意義。科學和常識都證明,動物完全是憑本能在活動,沒有什麼預見性和目的性。人是有理智的動物,他的一言一行都可以具有明確的目的性,而人類最明確的目的就是欣賞事情的意義。第二,哲學就是把事情變為對象,對象就是在考慮之下給予事情的意義。杜威認為,哲學可以使人看到希望,哲學家是從方法論的角度向人們揭示事情的意義。
杜威認為,以經驗方法得出的意義有兩方面的內容:第一,意義就是意旨。“意義基本上就是意旨,而意旨並不是個人的,即並不是私有的,與別人無關的。甲企圖通過乙的行為的中介或途徑以求終究佔有這朵花;乙則在滿足甲的企圖中企圖協同合作——或進行相反的動作。”簡要地說,意義就是想要獲得的、意向性的東西。第二,意義是共同參與。意義不是什麼孤立的東西,單獨的東西無所謂意義,僅僅有人也沒有什麼意義,意義一定要存在於人與對象之間的交互作用,有關聯才有意義,“人和事物必須同樣成為在一個共享的後果中的手段。這種共同的參與就是意義。”
意義有兩個非常明顯的特徵。一個顯著的特徵是意義的客觀性。之所以說意義具有客觀性,不僅是因為,作為經驗產物的實在的意義雖然打上了人的烙印,但是,一旦某一意義產生出來了,它就不會聽任人的主觀意志的隨心所欲的擺布;這還因為,意義的材料是客觀的,而意義是由這些材料構成的;更重要的是因為,意義首先是一種共同的參與,它在這個意義上是“外在於”材料的,同時也是“外在於”人的,“意義是客觀的,因為它們是自然交相作用的一些樣式;是這樣的一種交相作用,即雖然基本上是有機物之間的交相作用,但是也包括有機物以外的事物和能在內。”意義的另一個最顯著的特徵是意義的共同性或普遍性。這個特性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意義是在言者、聽者以及言語所涉的事物之間共同的一個東西;第二,從意義是一個行動方法的角度來說,方法是一般性的,雖然它所運用的事物是特殊的;第三,有一部分意義,無論它們是人們嚮往的和喜歡的或者是人們懼怕的和厭惡的,都是在人們的共同的社會活動之中共同地發展起來的意義,並不能為某一集團、某個群體和個別人所獨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