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度醫療
徒增醫療資源耗費的診治行為
過度醫療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違背臨床醫學規範和倫理準則,不能為患者真正提高診治價值,只是徒增醫療資源耗費的診治行為。或者說,在治療過程中,不恰當、不規範甚至不道德,脫離病人病情實際而進行的檢查、治療等醫療行為。簡單說,過度醫療是超過疾病實際需求的診斷和治療的行為,包括過度檢查、過度治療。過度醫療不是診治病情所需,起碼不是診治病情完全所需。過度醫療是與道德相違背的,是法律以及相關制度所被禁止的。
過度醫療包括過度檢查、過度治療(包括藥物治療、手術治療和介入治療等)、過度護理。
過度醫療的定義雖然很明確,但在現實中卻又是非常難以界定的。因為,臨床醫學非常複雜,每個患者的情況都不一樣,即使是同一種病也有不同的表現,同一種病的不同時期治療方法也不同。就拿感冒來說,做CT那就是過度醫療,但如果做常規的血液檢查那就不一定了,很多病症相似,醫生需要數據來確診,有時醫生採取全面檢查的手段,其中哪些檢查是正確診斷所必需的、哪些是多餘的,都是由醫生根據自己的經驗和水平而定的,因此,對過度醫療的判斷也就沒有一個具體的量化指標。此外,在不同經濟文化背景下,人們對過度醫療的認識也不同。
對生命的保護,再奢侈也不過度,生命的價值是由他的社會屬性決定的。漠視生命的社會屬性,就會產生過度醫療的錯覺,生命是平等的,生命的社會屬性是不平等的。肯定了生命的社會屬性,才會有真正的生命健康權利。
一般來說,對過度醫療判定的基本準則是:對病人的診療總體上是趨好還是傷害。在治療中,要看醫生的目的何在,治療是否產生預防作用,是否減輕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長病人的壽命。另外有兩個附加條件是:病人的經濟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療中是否能體現病人的權利。
(1)使用的診療手段超出了疾病診療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規律和特點;
(2)採用非“金標準”的診療手段;
(3)對疾病基本診療需求無關的過度消費;
(4)費用超出了當時個人、社會經濟承受能力和社會發展水平。
1、經濟原因是主要的原因,如:醫療過於市場化發展、以葯養醫、醫務人員的收入與經濟效益掛鉤、藥品回扣、開單提成;
2、醫學本身的複雜性與醫生的診療水平的原因;
3、法律法規制度的原因,如:醫療事故鑒定法規定了醫生在鑒定過程的舉症倒置制度,可能導致醫生對病人 的過度檢查;據介紹,美國的一項調查顯示,在300名全科醫生中,有98%的人承認自己在醫療過程中有增加各種化驗檢查、院內院外會診,多為病人開具藥物等自衛性或者稱之為“防禦性”的項目。而醫生自衛性醫療的目的很明確,就是“避免吃官司”。
4、醫生的道德水平的原因,比較常見。
5、其他原因,如:醫患關係緊張;個別病人的不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