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監管倉庫
海關監管倉庫
海關監管倉庫是指在海關批准範圍內,接受海關查驗的進出口、過境、轉運、通關貨物,以及保稅貨物和其他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進出境貨物。其實也是保稅儲存的一種類型,與外國的保稅區域的功能有類似之處,主要存放貨物以及行李物品進境而所有人未來提取,或者無證到貨、單證不齊、手續不完備以及違反海關章程,海關不予放行,需要暫存海關監管倉庫聽候海關處理的貨物。
這種倉庫有的由海關自行管理,但隨著進出口業務的增大,海關作為行政管理機關,自營諸多不便,現在基本上交由專營的倉儲企業經營管理,海關行使行政監管職能。存放在海關監管倉庫的貨物有兩個期限,如儲存超過14天未申報,海關要徵收滯報金;超過三個月仍不提取的,便視為放棄貨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變賣,款項交歸國庫。
海關根據監管要求對各監管倉庫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檢查範圍包括:
(一)倉庫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有關單證、帳冊;
(三)貨物出入庫清況;
(四)超期未報貨物清理情況;
(五)其他情況。
(一)海關監管倉庫應與國內貨庫隔離;進口、出口監管倉庫必須分開。嚴禁國際、國內貨物及進口、出口貨物混裝混放。
(二)為保證各種特殊物品的存放條件,海關監管倉庫中應設立冷庫、危險品庫和貴重物品庫。
(三)海關監管倉庫應具有拆、裝、卸貨物的各種設備和工具。
(四)應具備完善的消防和安全設施。
(五)能為海關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查驗場所和扣留物品倉庫;提供必要的辦公及通訊設備、查驗工具。
(六)海關監管倉庫須指定專職保管員負責,保管員情況應交海關備案。
監管倉庫應具有一整套嚴謹的、符合海關要求的管理制度和倉庫帳冊,並實行計算機管理,具備隨時與海關計算機聯網的條件。聯網后倉庫同時憑海關加蓋放行章的運單和計算機傳輸的放行指令辦理提貨手續。
倉庫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海關對進出境貨物監管的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經營條件、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保證進出境貨物入庫、出庫均在海關監管下進行。
倉庫管理部門對存入倉庫內的貨物負有保管責任,凡存入進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物品,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改裝、抵押、轉讓或者更改標記。
自運輸工具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報關提取的貨物,監管倉庫管理員應列出清單一式兩份,於每月十日前連同貨物運單副本一同交海關處理。
對於進口監管倉庫中的貨物,監管倉庫應嚴格憑加蓋海關放行章的正本運單或《進(出)口貨物放行單》放行。
對需要移入其它監管庫保管的監管貨物,監管倉庫須憑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正本運單辦理出庫手續。
出口普通貨物因故不出境,貨主要求從監管倉庫中提出,倉庫保管員必須憑加蓋驗訖章的《退關出庫放行通知單》放行。
出口鮮活品因故不能出境需從庫中提出,應及時通知海關。在海關工作時間內憑海關加蓋驗訖章的《退關出庫放行通知單》放行;在海關非工作時間提取貨物需經海關主管科長許可後補《退關出庫放行通知單》。
為保證海關對出口貨物的查驗,所有出口貨物須嚴憑海關加蓋放行章的正本運單裝箱、上板、封網。
所有出口貨物必須實際進入出口監管倉庫後方可報關,海關憑監管倉庫加蓋印章(交海關備案)的《國際貨物託運書》接受報關,《國際貨物託運書》上應填明出口貨物品名、件數、重量,並不得塗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