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時間定於每年的第三季度。符合《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國家質檢總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組織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師資培訓工作。
(2003年10月29日人事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人部發【2003】40號發布)
第一條 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領導下進行,成立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並由兩部門共同成立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考試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 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時間定於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三條 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設備工作監理基礎及相關知識》、《設備監理合同管理》、《質量、投資、進度控制》、《設備監綜合實務與案例分析》4個科目。
第四條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設備工程監理基礎及相關知識》、《設備監理合同管理》和《質量、投資、進度控制》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設備監理綜合實務與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4小時。
第五條 符合《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六條 凡符合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並於2002年底前評聘為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設備工程監理基礎及相關知識》和《設備監理合同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和《設備監理綜合實務與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第七條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八條 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后,發給准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管理的企業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 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點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十條 註冊設備監理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編製、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國家質檢總局的名義編寫、出版發行各種考試用書和複習資料。
第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組織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師資培訓工作。各地要有計劃、有組織的開展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培訓機構要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
第十二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參與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加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和參加考試。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三條 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核准,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四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招待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五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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