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許可程序協議
進口許可程序協議
《進口許可程序協議》(Agreement on Import Licensing Procedures)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一項多邊貿易協議,是在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進口許可程序守則》基礎上修改和完善的。
目錄
它由前言和8條組成。主要條款包括總則、自動進口許可、非自動進口許可、機構、通知、磋商和爭端解決、審議、最後條款等,是對《關貿總協定》第8條和第13條的具體化。協議規定了實施進口許可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制訂客觀公正的許可程序,及時公布必要的信息,簡化申請和展期手續,不得在外匯供應上實行歧視,不得因小錯而拒絕批准,允許安全例外和保密例外。協議還規定了適用於自動和非自動許可程序的具體要求,包括發放許可證的時限和透明度要求。協議的宗旨是規範各成員實施進口許可程序的行為,保證進口許可程序的實施管理的簡化、透明、公平與公正,減少進口許可制度程序方面的歧視性和行政管理的隨意性。
協議規定設立進口許可程序委員會,以保證協議的各項規定得到遵守。
主要內容
《進口許可程序協議》包括序言和八項條款。進口許可屬於一種行政管理程序,它不僅僅包括許可證制度本身的程序,而且還包括作為進口前提條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續。自動許可證制度通常用於統計和監督的目的,許可證簽發當局沒有處置權,應自動簽發許可證。非自動許可制度用於對配額及其它限制性措施進行管理,許可證簽發當局在審批許可證時可以行使簽發與否的處置權。《進口許可程序協議》規定了適用於兩種制度的一般規則以及適用於自動和非自動進口許可兩種制度的特定規則。
(一)一般規則
為防止因不恰當地實施行政程序而導致貿易的扭曲,並考慮到發展中國家成員的經濟發展目標及財政和貿易需要,各成員應確保為實施進口許可制度而採用的程序,符合《進口許可程序協議》和WTO的其它規定。 1、及時公布必要的信息
在向進口許可制度委員會通報的資料中,應以各成員政府及貿易商熟悉了解的方式(官方的公報、報刊或其他傳媒),公布進口許可證申請程序的規定以及有關信息,包括關於個人、企業和機構提交這種申請的資格,需要接洽的行政機關以及需要申領進口許可證的產品清單。公布的時間應在不遲於上述規定生效之日前21天,特殊情況最晚不得遲於生效之日。所公布資料副本亦應提供給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如有成員對所公布資料提出意見,則應對其予以考慮。
2、簡化申請和展期手續
進口許可證的申請和展期的表格與程序,應儘可能簡化。申請者有權索取並獲得為使許可制度正常運行所必需的文件及情況,並有一段合理期(至少21天)供提交許可證申請。申請者應只同與申請有關的一個行政機關打交道;若確有需要,所接洽的行政機關最多不應超過三個。
3、不得因小錯而拒絕批准進口
對於在單證上或程序上出現的顯然不是企圖欺詐或嚴重疏忽而造成的遺漏或差錯,不應給予超出警告程度的處罰。貨物在裝船或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差異,只要符合正常商業慣例,就不得以與許可證上的數字有所出入為由而拒絕批准其進口。 4、外匯供應不準歧視
不管是否受制於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進口者,都應在同等基礎上獲得其支付許可進口貨物所需的外匯。
5、允許安全和保密例外
對於涉及國家安全的事項,可以按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1條安全例外規定處理。如果提供這些保密資料將會妨礙法律的實施和損害公共利益或企業的合法商業利益,協議成員可以不提供保密資料。 (二)自動進口許可制度
1、自動進口許可制度系指在任何情況下對申請一律予以批准簽發的進口許可證制度,不得以對進口貨物產生限制作用的方式加以實施,不得對申請人進行歧視,符合法律要求的任何人均有資格申請並獲得許可證。自動許可的申請在收到后應迅速予以批准,審批時間最長不應超過10個工作日。
2、《進口許可程序協議》並不鼓勵首先使用自動進口許可證,只有在無其他渠道和手段、而且已具備採用自動進口許可的條件下,才可以實施這種許可制度。
(三)非自動進口許可制度
非自動進口許可制度系指不屬於自動許可制度管理的其它進口許可制度。除了進口限制措施本身的影響外,進口許可證制度的實施程序不得對進口產生額外的貿易限制或扭曲的作用,也不得造成更大的行政負擔。
協議對非自動進口許可程序的運作制定了如下具體規定: 1、保證許可證管理的透明度
應其它成員的要求,必須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貿易限制的管理、近期簽發的進口許可證,供應國之間的許可證分配情況以及進口許可證管理產品的進口數量和金額統計。通過進口許可證管理的配額,應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各國政府和貿易商熟悉的方式,公布配額總量(數量或金額)、配額始末日期及其任何變化情況。如果配額是在供應國之間進行分配,應將分配情況立即通知所有與該產品有利益關係的成員。 2、公正及時地實施許可程序
任何符合進口國法律和行政管理要求的任何個人、企業或機構都具有同等資格申請許可證。若未獲批准,申請者可要求告知理由,並有權按國內立法上訴或要求複查。如果申請是按先來先得的原則處理,審批的期限不應超過30天;若是同時處理所有申請,審批的期限不應超過60天。許可證有效期應合理,不應縮短到阻礙貨物進口。如果實行配額管理,不應影響配額的充分使用。
3、符合配額許可證分配的要求 在分配許可證時,應考慮申請者的進口實績和以往所發放的許可證的使用情況,還要考慮對新的進口商合理分配許可證,特別要考慮到從發展中國家進口產品的進口商。如果通過許可證來管理全球配額,許可證持有者可自行選擇進口來源。如果配額分配是在產品供應國之間進行,許可證上應列明具體國家。
4、對誤差採取補償措施
對因符合正常商業慣例的微小誤差而造成進口貨物的數量、金額或重量超過許可證上規定的水平,可在未來的許可證分配時作出補償性調整。
(四)加強通報和審議職能
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了專門的進口許可制度委員會,由每個成員的代表組成。該常設機構通過召開會議,由各成員就協議的執行情況以及與協議相關的其它任何事項進行磋商。委員會應在必要時舉行審議,但至少每兩年審議一次,以保證《進口許可程序協議》的各項規則得到遵守,促進協議目標的實現。協議要求各成員及時向進口許可制度委員會通報其許可制度的詳細信息,包括:說明許可程序是自動的還是非自動的;若是自動進口許可程序,說明其行政管理的目的;若是非自動進口許可程序,說明通過許可程序所施行的措施;若可能作出估計,說明許可程序的預計期限,若無法估計,說明為何不能提供預計期限的理由;受許可程序管理的產品清單;索取許可申請資格資料的聯繫點;接受申請書的行政機關;公布許可程序的出版物日期與名稱;如果有成員發現其他成員未通報有關情況,它可以對其進行反向通報。各成員必須保證本國有關進口許可的法律、規章和管理程序符合協議的各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