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紅古區教育局
蘭州市紅古區教育局
根據《中共蘭州市委辦公廳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蘭州市紅古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蘭辦發〔2010〕45號)和《中共蘭州市紅古區委蘭州市紅古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紅古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區委發〔2010〕23號)精神,設立蘭州市紅古區教育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統籌規劃與協調管理廠礦企業單位的基礎教育工作的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加強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規,擬訂本區地方教育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區教育事業發展統籌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指導教育教學、教育體制和辦學體制改革。
(三)綜合管理全區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社區教育、民辦教育、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幼兒教育、校外教育工作,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
(四)指導全區的教育督導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對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評估和檢查驗收工作,組織開展全區基礎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監測。
(五)指導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的發展與改革,負責中等職業教育專業設置、教學指導和教學評估等工作,指導中等職業教育課程建設和職業指導工作。
(六)負責本部門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參與擬訂全區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政策,負責統計全區教育經費投入情況,承擔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七)指導全區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及國防教育工作,指導全區各校(園)的黨建工作。
(八)主管全區的師資工作,指導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教師培訓責任。
(九)協調大、中專院校在我區的招生、考試以及自學考試工作,制定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計劃,負責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招生和學籍學歷管理工作,指導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
(十)指導全區教育科學研究、科技教育、教學條件裝備、教育信息化工作。
(十一)加強中央、省、市在我區事業單位所屬基礎教育學校業務管理。
(十二)負責區屬各校(園)和單位國有資產監督與管理工作;指導和負責全區學校安全工作。
(十三)擬訂全區語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規劃,負責語言文字規範的監督管理,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
(十四)會同相關部門指導教育系統外事、對外交流工作和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市教育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區教育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財務辦公室
(三)基建辦公室
(四)現代遠程教育辦公室
(五)校園安全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