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排放標準
歐洲排放標準
歐洲汽車廢氣排放標準是歐盟國家為限制汽車廢氣排放污染物對環境造成的危害而共同採用的汽車廢氣排放標準。當前對幾乎所有類型的車輛排放的氮氧化物(NOx)、碳氫化合物(HC)、一氧化碳(CO)和懸浮粒子(particulate matter;PM)都有限制。2013年最新排放標準為歐Ⅵ排放標準。
對每一種車輛類型,汽車廢氣排放標準有所不同。歐洲標準是由歐洲經濟委員會(ECE)的汽車廢氣排放法規和歐盟(EU)的汽車廢氣排放指令共同加以實現的。
由於汽車排放污染物對環境造成的危害日益嚴重,世界各國和地區都先後制定了限制汽車廢氣排放的限量值,其中歐盟制定的歐洲標準是一項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執行的參照標準。
汽車排放的歐洲法規(指令)標準的計量是以汽車發動機單位行駛距離的排放量(g/km)計算,因為這對研究汽車對環境的污染程度比較合理。同時,歐洲排放標準將汽車分為總質量不超過3500公斤(輕型車)和總質量超過3500公斤(重型車)兩類。輕型車不管是汽油機或柴油機車,整車均在底盤測功機上進行試驗。重型機由於車重,則用所裝的發動機在發動機台架上進行試驗。
歐洲排放指令認證的全稱為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認證,其英文翻譯為“Emissions From Non-road Mobile Machinery”,簡稱為“NRMM”。
歐盟於1997年12月16號發布了97/68/EC指令,其目的為限制安裝在非道路移動機械上往複式內燃機的排放和顆粒污染。該排放指令覆蓋了37 kW~560 kW 柴油發動機,從1999年1月1日正式生效,而且此指令包含階段1(1999年1月1日實施)和階段2(2001年1月1日實施)。
歐洲排放指令2002/88/EC是對97/68/EC的修改,並在2002年12月9號成為歐盟成員國的法律。2002/88/EC指令覆蓋了18 kW以下的手持和非手持式汽油發動機,並且包含階段1和階段2。2002/88/EC指令在2004年8日開始正式實施。
指令2004/26/EC在2004年4月21成為各歐盟國法律。此指令覆蓋了19 kW~560 kW 的柴油發動機,並進一步增加了3個實施階段。而且此指令也包含了有軌車,機車,內水陸船等。
2010年3月31 日發布了2010/26/EU指令再次對97/68/EC進行了修訂,主要增加了壓燃式發動機的冷啟動要求,修改了穩態測試工況點和瞬態測試程序,延長了某些手持式汽油機的排放達標期限。
2011年11月16日歐盟委員會又頒布了2011/88/EU指令,該指令與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在歐洲,汽車廢氣排放的標準一般每四年更新一次。
歐洲汽車排放法規實行時間:
1992年實行歐1標準。
1996年實行歐2標準。
2000年實行歐3標準。
2005年實行歐4標準。
2008年實行歐5標準。
2013年實行歐6標準。
歐Ⅰ型式認證排放限值 | |||||
車輛類別 | 基準質量(Rm)kg | 限值g/km | |||
CO | HC+NOx | PM | |||
第一類車 | 全部 | 2.72 | 0.97(1.36) | 0.14(0.20) | |
第二類車 | 1級 | RM≤1250 | 2.72 | 0.97(1.36) | 0.14(0.20) |
2級 | 1250<RM≤1700 | 5.17 | 1.40(1.96) | 0.19(0.27) | |
3級 | RM>1700 | 6.90 | 1.70(2.38) | 0.25(0.35) |
歐Ⅱ型式認證和生產一致性排放限值 | |||||||||
車輛類別 | 基準質量(RM)kg | 限值g/km | |||||||
CO | HC+NOx | PM | |||||||
汽油機 | 柴油機 | 汽油機 | 非直噴柴油機 | 直噴柴油機 | 非直噴柴油機 | 直噴柴油機 | |||
第一類車 | _ | 全部 | 2.2 | 1.0 | 0.5 | 0.7 | 0.9 | 0.08 | 0.10 |
第二類車 | 1級 | RM≤1250 | 2.2 | 1.0 | 0.5 | 0.7 | 0.9 | 0.08 | 0.10 |
2級 | 1250<RM≤1700 | 4.0 | 1.25 | 0.6 | 1.0 | 1.3 | 0.12 | 0.14 | |
3級 | 1700<RM | 5.0 | 1.5 | 0.7 | 1.2 | 1.6 | 0.17 | 0.20 |
歐Ⅲ型式認證和生產一致性排放限值 | |||||||||
車輛類別 | 基準質量(RM)kg | 限值g/km | |||||||
CO | HC | NOx | HC+NOx | PM | |||||
汽油機 | 柴油機 | 汽油機 | 汽油機 | 柴油機 | 柴油機 | 柴油機 | |||
第一類車 | 全部 | 2.3 | 0.64 | 0.2 | 0.15 | 0.50 | 0.56 | 0.05 | |
第二類車 | 1級 | RM≤1305 | 2.3 | 0.64 | 0.2 | 0.15 | 0.50 | 0.56 | 0.05 |
2級 | 1305<RM≤1760 | 4.17 | 0.80 | 0.25 | 0.18 | 0.65 | 0.72 | 0.07 | |
3級 | 1760<RM | 5.22 | 0.95 | 0.29 | 0.21 | 0.78 | 0.86 | 0.10 |
歐Ⅳ型式認證和生產一致性排放限值 | |||||||||
車輛類別 | 基準質量(RM)kg | 限值g/km | |||||||
CO | HC | NOx | HC+NOx | PM | |||||
汽油機 | 柴油機 | 汽油機 | 汽油機 | 柴油機 | 柴油機 | 柴油機 | |||
第一類車 | _ | 全部 | 1.00 | 0.50 | 0.10 | 0.08 | 0.25 | 0.30 | 0.025 |
第二類車 | 1級 | RM≤1305 | 1.00 | 0.50 | 0.10 | 0.08 | 0.25 | 0.30 | 0.025 |
2級 | 1305<RM≤1760 | 1.81 | 0.63 | 0.13 | 0.10 | 0.33 | 0.39 | 0.04 | |
3級 | 1760<RM | 2.27 | 0.74 | 0.16 | 0.11 | 0.39 | 0.46 | 0.06 |
歐Ⅴ型式認證和生產一致性排放限值
歐Ⅵ型式認證和生產一致性排放限值
歐洲排放標準是中國大陸借鑒的汽車排放標準。
中國大陸於2001年實施的《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Ⅰ)》等效於歐洲一號標準(EUI或EURO 1);
2004年實施的《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等效於歐洲二號標準(EUII或EURO 2);
2007年實施的國III標準相當於歐洲三號標準(EUIII或EURO 3);
2010年實施的國IV標準相當於歐洲四號標準(EUIV或EURO 4);
2013年實施的國V標準相當於歐洲五號標準(EUIV或EURO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