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國會
韓國最高立法機關
韓國國會(朝鮮語:대한민국 국회)通過全民選舉產生,有議員300名,任期4年。其中全民選舉的議員佔三分之二,即有224名議員是通過全民選舉產生的,75名議員是按比例分配的。所謂比例分配,就是按比例分配給在直接選舉中獲得5個或5個以上席位的政黨。這些按比例分配的議員又稱作“全國區議員”。
2020年4月15日,韓國舉行第21屆國會議員選舉,共同民主黨成為國會第一大黨。
韓國於1948年3月17日頒布《國會議員選舉法》,1948年5月10日在美國主導的“聯合國監督”下,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制憲國會議員,從此開啟了韓國國會(Korean National Assembly)歷史。韓國國會開始時採用一院制。1952年修憲時改為兩院制。1962年修憲時恢復一院制。此後,韓國國會組織運營體系總體保持穩定。國會議員選舉採取選區制和比例代表制結合的方法,每屆任期為4年。
韓國實行三權鼎立、依法治國的政治體制,國會是國家最高立法機構。
與國家元首、政府的關係
韓國國會在開會
國務總理經國會同意由總統任命,負責輔助總統並根據總統命令統轄行政各部。國務委員經國務總理提名由總統任命。行政各部部長由總統從國務總理提名的國務委員中任命。國務委員及部長候選人在正式任命前須出席國會人事聽證會。
與最高司法機關的關係
司法權屬於由法官組成的法院。法院分三級,即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大法院是最高法庭,審理下級法院和軍事法庭作出裁決的上訴案件。大法院院長經國會同意由總統任命。大法官經大法院院長提名、國會同意後由總統任命。
與憲法監督機構的關係
憲法裁判所即憲法法院是憲法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授權憲法裁判所解釋憲法、審查各種法規是否符合憲法,對彈劾案和解散政黨作出裁決,以及對許可權糾紛和有關憲法方面的申訴進行判決。憲法裁判所由9名法官組成,其中3名由總統任命,3名由國會選出,3名由大法院院長指定。憲法裁判所所長經國會同意,由總統從憲法裁判所法官中任命。
選民資格等
凡年滿19周歲的韓國國民,除根據《公職選舉法》等法律規定被停止、剝奪選舉權或其他特別規定者外,均享有國會議員選舉權。享有選舉權者須按照選舉法有關規定,參加選民登記,以獲得選民資格。選民名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本選區內的公民被列入選民名單,就表明他享有法律賦予的選舉權;未被列入名單,就表明他不享有或不能行使選舉權。選民在投票時一票兩投,即在投票時可同時選擇支持的選區國會議員候選人及支持的政黨。
候選人資格及產生辦法等
凡年滿25周歲的韓國國民,除根據《公職選舉法》等法律規定被停止、剝奪被選舉權或其他特別規定者外,均享有國會議員被選舉權。
韓國國會議事廳
按照選舉法有關規定,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本人向管轄選區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交登記申請書和該黨代表簽名、按手印的推薦書。政黨還需提交比例代表國會議員候選人順序名冊。無所屬國會議員候選人需提交登記申請書和選民聯名簽字、按手印的推薦書。另,各候選人須向管轄選區選舉管理委員會繳納1500萬韓元保證金。
選區國會議員選舉中,該轄區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有效得票多者決定當選,如最高得票者為2人以上時,由年長者當選;比例代表國會議員選舉中,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將有效得票率超過3%或獲5個以上選區議席的政黨確定為“可分配議席的政黨”,並根據有關政黨得票比率(各“可分配議席的政黨”有效得票在所有“可分配議席的政黨”有效得票總和中所佔的比率)分配比例代表議席。“可分配議席的政黨”首先按比例代表議席數乘以得票比率后數字的整數分配比例代表議席,之後本著1黨1席的原則,根據小數點后數字從大到小順序分配剩餘議席。
負責選舉的機構
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負責統管關於選舉的一切事務,有權取消和變更下級選舉管理委員會的違法、不當處分。由9名委員組成,其中3人由總統任命,3人由國會選出,3人由大法院院長指名的人選中任命。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經費是獨立的,單獨列入國家預算。
選舉有關情況
2012年4月11日,韓國舉行了第19屆國會議員選舉,共有300名在籍國會議員,其中執政黨新世界黨議員158人,新政治民主聯合黨130人,統合進步黨5人,正義黨5人,無黨派2人。
2020年4月15日,韓國舉行了第21屆國會議員選舉,本次選舉將選出300名國會議員,包括253名各地選區議員和47名比例代表。
執政黨共同民主黨在整體國會議席300席中斬獲180個議席,佔五分之三席位。截至韓國當地時間上午6時22分,分區議員選舉計票率99.3%,共同民主黨和其外圍政黨共同市民黨已獲得180個議席。而最大在野黨未來統合黨和其外圍政黨未來韓國黨則獲得103個席位。從分區議席來看,民主黨獲得163席,未來統合黨獲84席,正義黨1席,無黨派5席。從不分區議席(比例代表議席)來看,計票率為92.66%,未來韓國黨得票率34.18%(19席),市民黨33.21%(17席)、正義黨9.54%(5席)、國民之黨6.71%(3席)、開放民主黨5.32%(3席)。
這是1987年韓國實現民主化之後,首次由單一政黨佔據國會五分之三議席。除了正義黨獲得少數議席之外,第三政黨的立足之地大幅縮小。
從地區結果來看,藍紅陣營涇渭分明,依舊以全羅、慶尚地域各自為守。未來統合黨除了在首爾江南地區和嶺南地區等傳統鐵票倉之外,在多數選區遭遇慘敗。
另外,韓國對國會議員連選連任沒有限制。
韓國國會行使的立法權包括提出和審議憲法修正案與制定法律法規。國會議員和政府都有權提出立法議案,國會有權討論議員或政府提出的所有法案並作出決定。
國會作為國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表機關,負有代表國民監督和控制政府財政行為的權利和義務。國會的財政權主要包括財政立法權、預算決算審批權,及對發行國債、簽訂預算外契約、有財政負擔的條約締結等政府行為的同意權等。
國會發揮著監督國政運營的功能,保證權力運作符合憲法。對國務總理、國務委員、部長、憲法裁判所法官、大法院法官、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委員、監查院長等擁有質詢權。可監督和調查國政運營及國是中的特別事務,並擁有彈劾職能。如總統、國務總理、國務委員、部長、憲法裁判所法官、大法院法官、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委員、監察院院長等高級公務員或處於特殊職位的公務員被認為在行使職權方面違反了憲法和法律,國會有權提出彈劾動議。對於總統的彈劾,須在籍半數以上國會議員提議,三分之二議員表決贊成;對於其他人員的彈劾,須三分之一以上在籍國會議員提議,半數以上議員表決贊成,之後由國會法制司法委員會委員長將該決議案正本提交憲法裁判所,進入彈劾審判程序。
國會對主要公務員的任免享有較廣泛的同意權,以直接或間接的形式影響公務員的人事任免。根據憲法規定,國會對國務總理、大法院院長及大法官、監察院院長等行使任命同意權。
國會有權在不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情況下制定如下國會規則和程序,不受政府和其他機關干涉。一是召集會議、休會、閉會和決定會期;二是國會內部組織權、國會議員資格審查權、議員的懲戒權;三是國會議事規則和內部事項制定權;四是國會安全、維持會議程序等。
國會有權批准關於相互援助及安全保障的條約、重要國際組織的條約、友好通商航海條約、限制主權的條約、給國家和國民帶來重大財政負擔的條約等,有權宣戰、向外國派遣本國軍隊及邀請外國軍隊在本國駐紮。同時擁有總統發布的緊急命令和處分的承認權,總統一般赦免的同意權,及解除戒嚴的要求權等。
組織體系
韓國會分為兩種組織體系:一是由國會議員組成的會議組織,包括1名議長、2名副議長、全體會議、各委員會等;二是國會專職辦事機構,如正部級的國會事務處,下設新聞官、監查官、法制室、管理局、國際局等,另有國會圖書館、國會預算政策處、國會立法調查處等3個副部級單位。
常設、特別委員會情況
1.常設委員會,是國會的常設機構,負責提出議案或接受請願,審查並收集有關資料而進行立案。常設委員會人數由國會的規章決定。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常設委員會委員。常設委員會委員長在各委員會成員中選舉產生,任期2年(信息委員長任期4年)。委員長負責掌握程序,維持秩序並代表該委員會。各種議案和請求須交由常設委員會審查。韓國會下設16個常設委員會:國會運營委員會、法制司法委員會、政務委員會、企劃財政委員會、外交通商統一委員會、國防委員會、行政安全委員會、教育科技委員會、文化體育觀光放送通信委員會、農林水產食品委員會、知識經濟委員會、保健福祉家庭委員會、環境勞動委員會、國土海洋委員會、信息委員會、女性委員會。除信息委員會外,各常任委員會下設3個常設分組委員會。
2.特別委員會,是為審查被認為需要進行特別審查的案件而在必要時設置的機構,一旦案件審理結束,委員會即告解散。韓國會有兩個長期性的特別委員會:預算決算特別委員會和倫理特別委員會。所謂倫理特別委員會,是負責議員的資格、道德審查以及處理有關懲戒事項的常設機構。若沒有大會交付的案件,特別委員會不能自行審議議案。
議長職權及現任議長簡歷等
議長代表國會,全面負責國會工作,主持全體會議。副議長協助議長工作。議長缺席時,由副議長代為主持會議。議長和副議長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得票超過半數才能有效,任期均為2年。一般來說,執政黨壟斷議長職位(當選議長后需放棄黨籍,以保持中立),執政黨和第一在野黨分獲一名副議長職位。
韓國國會大廈
國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根據法律規定,定期會議於每年9月1日(如1日為公休日,則從公休日次日起)召開,會期不超過100天。臨時會議應總統或國會在籍四分之一以上議員要求召開,會期不超過30天。如總統要求國會召開臨時會議,則必須明確會期並說明要求開會的理由。從16屆國會開始實行“經常開會”制度,增加舉行臨時會議,一般每年的2、4、6月的第一天起舉行會期為30天的臨時會議,經國會同意可適當延長會期。
由在籍半數以上國會議員或總統經國務會議審議提出修憲案后,總統向國民進行20天以上公示,國會自公示之日起60天內對修憲案進行審議,表決以記名方式進行,需三分之二以上在籍國會議員贊成通過,但不可對已公示的修憲案進行再修訂。國會通過後30天內舉行全民投票公決。享有國會議員選舉權的過半數選民參與投票且過半數投贊成票方為通過。總統應在全民投票通過後宣布修憲生效。
1.10名以上在籍國會議員或經國務會議審議、總統簽名,由國務總理、相關國務委員提出法律草案。
2.會議長負責將該法律草案印發至國會議員,報告國會全體會議(閉會或休會期等無法報告的情況下可省略該步驟),並將該法案提交給相關常設委員會進行審議。
3.設委員會根據正式提交委員會、提案人對所提法律草案進行說明、專門委員論證報告、一般討論、分組委員會審議報告、逐條審議、贊成反對討論、審議表決等程序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通過。
4.交法制司法委員會對法律草案體例、文字等進行審議。
5.於涉及政府組織或徵稅等重大民生的重要法案,通過委員會審議后,如有四分之一以上在籍議員提出要求,應由全體議員組成的全體委員會對該法案進行審議。
6.制司法委員會審議提交國會全體會議后,經審議報告、質詢討論等程序對該法案進行審議,之後由過半數在籍國會議員出席並由過半數議員贊成通過。贊成和反對票數相同時,視為否決。
7.會通過後將法案送交政府,由總統於15日內頒布。如對法案有異議,總統可在15日內將法案及異議書送還國會要求再議。對於再議法案,如國會過半數在籍國會議員出席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議員贊成通過,則該法案即被確定成法律;如總統15日內沒有頒布或未提出再議要求,則該法案被確定成法律。如總統未在法案被確定為法律后5日內頒布,則由議長頒布。
8.無特別規定,法律一般自頒布日起20天後生效。
1.不被拘留權,除現行犯罪外,未經國會同意,國會議員在會期中免遭逮捕或拘禁。國會議員如在會期前被逮捕或拘禁,除現行犯罪外,如國會提出要求,應在會期中釋放。
2.豁免特權,國會議員不因在國會履行職責時所作發言和表決而在國會外負責。
1.根據憲法規定,國會議員負有廉潔、以國家利益優先並按良心履行職務的義務。同時,國會議員不得利用其職權和地位為自已或他人、企業等謀求不正當權益。
2.根據國會法規定,國會議員負有保持良好品行,出席國會全體會議及委員會會議的義務。同時,負有遵守國會議事法律法規、維持會場秩序,並尊重議長及委員會委員長維持會議秩序及啟用警護權的義務。
國會議員工資標準相當於正部級,每月約500萬韓元。另,還可領取或報銷立法活動費、特別活動費、旅費、車補等400萬韓元補貼。
根據國會法,擁有20名議員以上的政治團體可組成國會院內交涉團體,在國會黨派協商中充當協商單位。無黨派議員如人數超過20人可以組成單獨的交涉團體。各黨派的交涉團體負責人由該黨選出的院內代表擔任。院內代表主管本黨在國會事務,負責與其他交涉團體談判磋商,研究並參與制定國會日程和全體會議及各委員會議程。國會共有共同民主黨、自由韓國黨、國民之黨、正黨、正義黨等5個交涉團體。
議員助手制度、議會研究部門等情況
為協助議員立法工作,根據規定,每名國會議員配有輔佐官2名(4級以上,相當於正處級)、秘書官1名(5級以上,相當於副處級)、秘書3名(6、7、9級)等6名助手,其工資由國會事務處負責。
國會事務處支持國會議員成立超黨派研究團體並開展活動。韓國會共有約55個議員研究團體。
外事工作機構及經費來源等情況
韓國國會議長訪問中國
議長及議員出訪審批程序及出來訪團組等情況
根據國會議員外交活動有關規定,由國會議員外交活動運營協議會(國會議長任主席)負責議長及議員的出訪審批。如臨時要求出訪或不能及時召開運營協議會,則報議長審批。根據國會出訪有關規定及慣例,一般每次出訪團組中,國會議員約為4至6人,參加國際會議2至4人。2007年出訪47個團組,出席15次國際會議,接待來訪21個團組。2008年出訪18個團組,出席31次國際會議,接待來訪14個團組。
與外國議會友好交流情況
一般每屆國會換屆后即確定新的外交協議會成員,但第18屆國會尚未完全確定。前一屆國會共成立了韓中、韓美、韓俄、韓歐等4個議員外交協議會。議員友好協會88個,其中亞太18個國家,非洲中東17個國家,美洲16個國家,歐洲37個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