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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

具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籍的幹部和戰士

具有現役軍籍,正在服現役的"軍人"。現役是兵役的一種。

在我國,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現役、具有現役軍籍,尚未退伍、轉業、複員的軍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現役軍人由現役士兵(現役義務兵和現役士官)和現役軍官組成。

軍事院校(不是所有的軍校)的在校學員也帶有軍籍,也是現役軍人(按義務兵待遇),在校讀書的時間算入軍齡。

根據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結果,2020年11月1日零時現役軍人人口為200萬人。

撫恤優待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健全和完善我現役軍人撫恤優待制度,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優待,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第三條 縣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擾待工作,負責指導、檢查、督促本辦法在本行政區的實施。
第四條 軍人撫恤優待補助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享受優撫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在鄉複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為重點優撫對象,由縣民政部門頒發《南昌縣重點優撫對象證》。
第六條 縣政府將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現役軍人
現役軍人
第七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民政部門發給其 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具體標準為:烈士,8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40個月工資;病故,2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準的,按照排職(職務薪金第二檔次)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民政部門按《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增發一次性撫恤金,財政部門據實核銷。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八條 一次性撫恤金髮放順序: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
(二)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三)無上述親屬的,不發。
同一順序中的親屬領取一次性撫恤金的數額應予均等。經協商,也可不均等。對缺乏勞動能力且生活有特殊困難的親屬、對死亡軍人盡有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死亡軍人長期共同生活的親屬、分配一次性撫恤金時,應當予以照顧。軍人生前有遺囑的,應按照遺囑載明的順序發放一次性撫恤金。
第九條 民政部門對烈士遺屬增發一次性救助金,具體辦法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報市政局審核后,由縣民政部門發給定期優撫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的。
第十一條 符合享受撫恤金條件的烈士配偶改嫁,在其繼續贍養烈士父母、撫養烈士子女期間,繼續對其發放撫恤金。
第十二條 對依靠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可以採取臨時補助方式,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未享受撫恤金待遇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固定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優撫標準的,由縣民政部門按優撫標準補足。
第十三條 享受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優撫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註銷《南昌縣重點優撫對象證》。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為烈士、確認為因為犧牲或者病故后,又經法定程序撤銷對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確認機關取消其烈士、因公犧牲軍人或者病故軍人資格,並由發證機關收回有關證件,終止優撫待遇。
第三章 殘疾撫恤
第十五條 現役軍人殘疾被認定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殘,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退出現役后依照本法的規定享受撫恤。
第十六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有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的,由省民政部門評定殘疾等級。
第十七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由其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殘疾撫恤金。
第十八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或領取離退休費的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待遇。撫恤金標準按民政部,財政部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經縣級以上醫院確認因舊傷複發死亡的,由縣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同時註銷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同時註銷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第二十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需要配製、修理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縣民政部門審批,所需經費在省、市下達的優撫事業補助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傷口複發須到外地治療或安裝假肢的,及其中一至四級殘疾軍人須要陪護的,經民政部門標準,其交通費、住宿費和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費,有工作的由其所在單位按工傷待遇辦理;無工作的由民政部門按當地在職人員出差的有關規定辦理,所需經費在撫恤事業費內列支。
第二十二條 殘疾軍人殘疾證件遺失或損壞的,由縣民政部門核實,並逐級報省、市民政部門,於每年五月、十一月集中統一補換。
第四章 優 待
第二十三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發給優待金,城鎮義務兵優待金標準不低於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支出的百分之十,農村義務兵優待金標準不低於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百分之八十。
在部隊立功授獎的義務兵,憑立功授獎喜報,按下列標準增發:三等功士兵增發300元優待金,二等功士兵增發600元優待金,一等功的士兵增發1000元優待金。並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殘疾軍人、老複員軍人發放優待金。
第二十四條 進藏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按當地標準的3倍發放。其他地區高原兵家庭優待金不得高於進藏義務兵家庭的優待標準。
第二十五條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髮放年限按照兵役法規定的義務兵服役期限發給。對服役僅滿一年就提前退役的義務兵,應按其實際服役年限進行優待。義務兵服役期滿或轉為士官或提撥為軍隊幹部后,即停止發給優待金。
第二十六條 優待金由義務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負責發放,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義務兵,不予優待;對於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學生,憑徵集地縣級民政部門發放的《優待安置證》,由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給予優待。
第二十七條 從地方直接招收或從部門選撥招收的軍隊院校的學員及軍隊文體類專業人員家庭,不享受優待金。
第二十八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待遇,按照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享受優撫金待遇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在鄉複員軍人及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享受下列醫療待遇:
鄉以上衛生院應免收掛號費、注射費、換藥手續費;化驗費、檢查費、換藥費、手術費、住院床位費減免50%。
重點優撫對象享受醫療費用仍有困難的,納入醫療救助制度給予補助。
第三十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因企業破產、改制等原因導致失業的殘疾軍人,由原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在本系統內安置。本系統安置確有困難的,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優先推薦上崗。
第三十一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享受地方殘疾人員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殘疾軍人,已接收安置殘疾軍人就業的單位,要按規定辦理好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
第三十三條 優撫對象及其子女的教育優待,按民政部、教育部、解放軍總政治部《優撫對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在鄉複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享受下列住房優惠待遇:
(一)依靠優撫金生活的優撫對象家庭住房困難的,憑《南昌縣重點優撫對象證》申請廉租住房,其現住房申請條件和配租住房的人均使用面積各放寬2平方米。依靠優撫金生活的擾撫對象居住公有住房的,可申請原公房租金為廉租房租金。
(二)家居農村住房特別困難,經有關部門確認需要建(修)房的,建(修)房經費由縣民政部門補助。有關部門要減免土地徵用費、建房規費。農村優撫對象建(修)住房的補助費用從優撫經費中列支解決。
第三十五條 享受優撫金待遇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在鄉複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中孤老、孤兒對象優撫標準提高20%,有下列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一)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民政部門可給予補助。其他優撫對象年老體弱、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民政部門可酌情給予臨時性生活補助。
(二)在鄉複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病故的,增發三個月的優撫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註銷《南昌縣重點優撫對象證》。
第三十六條 具有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其優撫標準按就高原則確定,一般享受一份優撫金。
第三十七條 重點優撫對象及其子女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就業。
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
第三十八條 教育、文化、衛生等部門要參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優惠政策,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在鄉複員軍、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等重點優撫對象實行優待。
第三十九條 依靠優撫金生活的優撫對象憑《南昌縣重點優撫對象證》,享受當地困難群眾的各項公共社會的減免優惠政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挪用、截留、私分軍人撫恤優待經費,被挪用、截留、私分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由上一級民政部門責令追回。
(一)違反規定審批軍人撫恤待遇的;
(二)在審批軍人撫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虛假診斷、鑒定、證明的;
(三)不按規定的標準、數額、對象審批或者發放撫恤金、優撫金的;
(四)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四十二條 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因不履行優待義務使撫恤優待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撫恤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領撫恤金、優撫金、補助金的;
(二)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
(三)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撫金、補助金的;
(四)故意損壞配製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的。
第四十四條 撫恤優待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中止其撫恤優待;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取消其撫恤優待資格。民政部門收繳被判刑人員的撫恤優待證件。
被中止撫恤優待待遇的人員在其徒刑執行期滿、恢復政治權利后,經本人申請、市級民政部門批准后恢復撫恤優待資格。
被中止撫恤優待遇期間停發的優撫金不予補發;但經司法或公安機關以有效法律文書或文件認定對涉嫌犯罪的優撫對象判決或通緝決定不當或不錯誤,並免予、撤銷刑事處罰或撤銷通緝決定的,經民政部門核准,給予補發相應的優撫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及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中的殘疾人員的撫恤優待,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因參加軍事學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的撫恤,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撫對象戶籍變更,應及時辦理優撫關係轉移手續。當年優撫金由遷出地的縣級民政部門發給,次年起,由遷入地的縣級民政部門發放。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結婚法律規定


由於軍隊的性質,軍人擔負的任務和職業特點與一般公民不同,總政治部作出 了《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
按照規定的要求,軍人應積極響應黨和政府關於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地戀愛結婚。軍人結婚以後,夫妻雙方應積極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關於軍官的結婚問題,總政治部規定,軍官選擇的配偶必須是歷史清楚、思想進步、政治可靠、作風正派、沒有嚴重傳染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軍官建立戀愛關係后,要主動向組織報告,由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作必要的政治審查。營以下軍官申請結婚,由團政治機關審批,團以上軍官申請結婚,由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批。經批准結婚的軍官,由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關於士兵的結婚問題,總政治部規定,義務兵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士官原則上也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義務兵服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超期服役的義務兵和士官提出結婚,可利用探親假期間回原籍結婚;結婚時一般應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然後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有的超期服役的義務兵或志願兵在探親期間申請結婚,來不及到原部隊開證明時,也可由當地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出具證明,到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總政治部還規定,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結婚。漢族軍人要求與習慣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結婚應持慎重態度,在尊重和不違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的情況下可以結婚。

現役人數


2021年5月11日,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結果公布,截止2020年11月1日零時,我國現役軍人為20000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