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證明居民死亡的文件

《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簡稱《死亡證》)指是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說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醫學證明。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醫療衛生機構使用全國統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簽發


簽發對象

《死亡證》簽發對象為在中國大陸死亡的中國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國人(含死亡新生兒)。

簽發單位

簽發單位為負責救治或正常死亡調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死亡證》簽章後生效。

簽發流程

醫療衛生機構和公安部門必須準確、完整、及時地填寫《死亡證》四聯(后三聯一致)及《死亡調查記錄》,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私自塗改;死者家屬遺失《死亡證》,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向簽發單位申請補發一次;未經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證明由公安司法部門按照現行規定及程序辦理。

更新信息


自2014年1月1日起,《衛生部、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使用、和加強死因統計工作的通知》同時停止執行。
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醫療衛生機構開始使用全國統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衛生計生、公安、民政部門將建立人口死亡信息共享機制。